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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鄱阳湖200年沉砂10年挖尽“砂霸”与地方政府分食暴利(2)

2014年12月08日 09:00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面对巨大利益诱惑,违法成本过低,不断有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基层执法人员表示,与采砂的暴利比起来,违法成本太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即使没收非法采砂船,改造一条砂船也就几十万元,几个晚上就可以赚回来”。

  暴利驱使下,采砂、运砂形成完整产业链条。更为甚者,一些地方砂霸、黑社会乃至政府部门也参与到这个利益链条之中。在采砂集中的洞庭湖区及巴河等支流区域,采砂业成为一些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受到地方保护。

  在洞庭湖区,近年来辖区竞相拍卖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价格分别在1亿元至数亿元不等,合同期一般都是两三年。曹文宣院士担心,高价拍卖砂石开采权,将导致洞庭湖区采砂作业时间长、开采范围广,将使采砂陷入更加无序的状况。

  盲目、过度和不可持续的采砂业,已导致一系列社会、环境和生态问题,给防洪安全、河势稳定、航道安全、河流生态均带来了严重危害。据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介绍,一些非法采砂者在堤防、护滩、桥梁等工程安全保护区内肆意采砂,造成堤防坍塌、决口、桥梁根基受损等严重后果。

  更为甚者,大规模、无节制的采砂业使水体的底流区生物带被“连锅端”,成为威胁水生态系统健康的“头号杀手”。

  非法采砂船私改滥建,私自加高货舱围壁、加装吸砂泵,随意改变船体结构,成为航运安全的一大隐患。

  专家建议“非法采砂入刑”

  专家建议,加强对非法采砂者刑事责任的研究,争取在国家立法层面有所突破,或在运用现有法律法规上进行统一规范,给非法采砂者以有力震慑。在近年来的采砂管理实践中,通过司法部门以“非法采矿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进行处罚,取得了一些成功的案例经验,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取证难等问题。

  曹文宣等专家建议,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管控采砂业,斩断“造福”少数既得利益者的产业链条,使采砂业成为可持续发展的资源性产业。

  一是大幅提高非法采砂违法成本,建议“非法采砂入刑”。专家建议,加强对非法采砂者刑事责任的研究,争取在国家立法层面有所突破,或在运用现有法律法规上进行统一规范,给非法采砂者以有力震慑。在近年来的采砂管理实践中,通过司法部门以“非法采矿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进行处罚,取得了一些成功的案例经验,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取证难等问题。长航公安局局长朱俊建议,结合当前长江干线水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出台一个专门的涉及长江干线水域相关治安管理的司法解释,完善对非法采砂行为的船舶及人员的处罚依据。

  二是加大“三无”船舶治理。长江水利委员会今年对中下游湖北宜昌至安徽东至水域1200公里江段进行检查中,发现438艘采砂船,而按照目前实施的采砂规划,许可采砂船只不能超过46艘,采砂船处置和涉砂人员转产难度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建议,相关地方政府应当担负起处置过剩采砂船只和引导涉砂人员转产的重责,负责审批和监管采砂船舶建造的部门应该担负相应职责,严管建造环节,从源头上进行遏制。

  三是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的主体机关是水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主要是对采砂活动中引发的治安和刑事案件进行打击处理,在工作实践中易发生处理脱节的情况。另外,非法采砂呈现出小型化、变动性、在地域边界偷采的特点,也给打击带来难度。对此,朱俊建议,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建立高层次的长效合作机制,公安和水行政、海事等部门,重点建立和完善涉砂船舶管理、涉砂行为查处结果通报、案件移交等相关机制建设。

  (本版稿件除署名文章外,均由记者唐卫彬、刘亢、皮曙初、王贤、贾远坤、张翅采写)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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