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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履职尽责要用好三步法

2015年01月28日 10:23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

  ◆马倍战 邸占欣

  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环保法》第68条规定了对存在渎职行为的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其中包括“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等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在当前形势下,有环境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地区依然存在。如果由环保部门直接适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这些生产经营实体进行处罚,恐怕会因为各种现实问题难以实现,即使不遗余力也难免百密一疏,结果渎职行为仍然很难避免。所以,如何按照新《环保法》对生产经营者进行有效管理,做到不失职、不渎职,成为环保部门必须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 通俗易懂、简单易行的“三步法”,能够为环保部门履职尽责提供可行的思路和方法。

  第一步:摸底归类。即对本地区所有排污单位进行摸底,并将违法生产经营者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分类:

  一是违法用地类。生产经营型的工业、商业单位,应当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工业、商业用地手续,否则即为违法。生产经营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用地合同、个人之间的土地租赁或转让合同,均是违法的土地使用手续。

  二是违法经营类。工商营业执照包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等。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者即为此类,而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归入此类。

  三是环境违法类。将虽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和工商营业执照,但缺少环评批复、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特许经营等环保文件的生产经营者,以及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者应归入此类。

  第二步:案件移送。这一步分3种类型:

  一是移送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即对于没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移送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生产经营者存在的基础,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因土地违法被取缔,其环境违法行为也就自然消失。因此,当一个生产经营者存在众多违法行为时,首先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纠正其土地违法行为。这一步骤可以取缔80%以上的环境违法单位。

  二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即对于没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营业执照是生产经营者合法存在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因无工商营业执照被取缔,其环境违法行为也就自然不复存在。因此,当一个单位既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又无营业执照经营时,应当首先由工商管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其取缔。这一步骤可以将剩余的大部分环境违法单位取缔。

  三是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对于在摸底归类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在摸底归类中发现的非环境类的其他违法案件,应当提交负有管理职责的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或移送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步:依法管理。这一步也分3种类型:

  一是环保部门不应管理的范围。对于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生产经营者,环保部门不应进行收费、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也就是说,环保部门只对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进行管理。

  二是环保部门应当规范管理的范围。对于没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或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者,环保部门以前发放了排污许可手续和其他环境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收回证照或停止对证照的审验。

  三是环保部门应当强化管理的范围。对于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环保部门应当开展日常环境监管,并按照相应的环保法律法规,视其环境违法情形,分别采取罚款、查封和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行政措施。

  如此,环保部门明确了对生产经营者的管理范围,不但可以降低管理难度,而且可以有效避免渎职行为的发生。

  马倍战系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主任;邸占欣系河北定州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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