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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家居用品企业非法处置固废被罚款4.5万

2015年01月28日 10:27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记者蔡新华 见习记者刘静

  上海市某家居用品企业将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擅自卖给没有处理资质的个人,导致固体废物被随意倾倒于公路边的河岸上。上海市城管部门对这家企业作出行政处罚,企业不服诉至法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企业违法处理固体废物,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驳回企业诉请,维持处罚决定。

  企业称系收垃圾者随意倾倒,不服处罚上诉

  2013年底,上海市某区城管执法人员在一处公路边的河岸上发现一堆蓝白色棉条垃圾,并在垃圾中发现标有某家居用品企业名称的成品标志卡和塑料外包装袋。

  在调查中,企业向执法人员解释:“这些垃圾是我们的,但不是企业员工倾倒的,可能是收垃圾的岳某处置了这些垃圾。”2014年1月6日,执法人员找到岳某,岳某承认曾向这家企业收购垃圾,事后又将其中没用的垃圾随意倾倒。

  同月20日,上海执法人员向涉案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城管部门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企业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提出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企业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企业诉请。

  法院确认企业系违法主体,维持处罚决定

  这家企业上诉称,现场垃圾由岳某收购并处理,处罚对象应为岳某,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要求撤销原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指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并且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上海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单位产生的废物,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并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处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妥善收集、运输,或交由专门单位收集、运输。案外人岳某不符合收集、运输相关废物的要求,企业将废物交给岳某并不意味着其已履行完毕义务。岳某的行为应视为代企业对废物进行收集、运输、处置,行为主体仍为企业,后果应由企业承担,故城管部门认定企业为违法行为主体作出的处罚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罚款数额亦无显失公正之处,判决驳回上诉。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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