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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宣判油泥炼油污染环境案 4名被告人获刑

2015年04月08日 11:20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

“小炼油关闭前,炼油厂一开,空气里就有股怪味。说不清是否有毒,反正挺难闻。那时候儿媳妇怀孕,我都不敢让她住在家里。”回想起小炼油运转的那年夏天,河北省滦县的刘福顺记忆犹新。“厂子关闭后,没了呛人的怪味,工厂周围村庄的群众能畅快呼吸了。”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不久前,河北省滦县两起利用油泥非法炼油案在滦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利、杨某文、梁某、申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回放——

侦破两起利用油泥非法炼油案

2013年7月~2014年1月8日期间,梁某(黑龙江省黑河市人)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出自辽河石油勘探局华油实业公司的油泥倒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杨某利(滦县人)、杨某文(古冶区人)。杨某利、杨某文利用油泥在滦县榛子镇上尤各庄村西宝利达砖厂内炼油,经对炼油厂内所剩油泥和炼制所产生的油渣进行称重,杨某利、杨某文、梁某非法处置油泥至少为124.06吨。

2013年7月~2014年1月8日期间,申某(丰润区人)在滦县榛子镇上尤各庄村西利用油泥炼油,其所购进油泥部分来自辽河油田环保工程公司,根据申某所提供的油泥称重显示,其非法购进油泥至少为215.36吨。申某在没有任何手续,且明知耿某(在逃)也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购进的油泥储存于炼油厂,经过磅为27.5吨。

2014年1月20日,滦县公安局将以上两起案件立案侦查。在两起案件的侦办过程中,滦县公安局环安大队民警辗转河北沧州,辽宁盘锦、营口等地,开展了大量侦查工作,为查清污染物油泥的来源地,先后9次奔赴盘锦市调查取证。

2014年12月24日,滦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利、杨某文、梁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2014年12月25日,滦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申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现场追踪——

老百姓为取缔非法企业“点赞”

当前,京津冀地区正在积极治理大气污染,PM2.5污染备受关注,雾霾之害已危及地区每一位居民的身心健康,生态环境建设关乎国计民生,成为制约人民生活幸福指数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难题。

本案的小炼油关闭后的情况是怎样的呢?

不久前,记者来到曾经的小炼油厂,厂况早已物是人非。在滦县榛子镇上尤各庄村村西的一个大院内,一座蓝色的彩钢板房已废弃了一年。

看门老人介绍说,这座大院西面一半是车队存车的地方,东面一半是座炼油厂。“炼油厂已经停了一年了,平常没人来这里。现在还有油泥堆在院子里,走近了能闻到一股怪味。”

两座油罐放在厂房外,周围的土地都是黑的,炼油之后剩下的油泥废料就堆在院子里。走进厂房,到处都是黑漆漆的,墙壁、锅炉、油桶和各种器械上都沾满了沥青似的黑色黏稠物。

村民刘福顺住在厂房外50米处,小炼油运转的那年夏天说,他家几乎没有开过窗户,“只要一开窗,怪味就扑进来,我们两口子整天关着门在家待着。”

除了难闻的气味,厂里爆炸的响声也让刘福顺担忧,“有一次从厂里传出砰的一声巨响,跟爆炸一样,后来听厂里的人说,那天有个铁的气筒爆炸了,把厂房的彩钢板都炸开了。”

2014年1月,上尤各庄村西的两家小炼油厂被依法查处。“还好他们生产时间不长,不然真担心中毒。炼油厂关闭后,几乎没人再去那里了。”刘福顺说。

以案说法——

以身试法必然会受到法律严惩

油泥是指在石油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含油废物,通常为石油开采时的落地原油与土壤的混合物。在我国,油泥属于危险废物,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矿物油”一类。对油泥的买卖、处置,国家有十分严格的规定。

据河北经贸大学教授王小江介绍说,发生在滦县的利用油泥非法炼油污染环境案,是“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河北省第一例和第二例因“利用油泥非法炼油”被以“污染环境罪”宣判的案件。

“案件的宣判对企图非法炼油、污染环境的人,敲响了一记警钟,表现出国家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滦县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在本案宣判后,“小炼油”现象在滦县地区再未出现。

滦县人民法院法官王小芬解释说,对油泥的买卖、处置,国家规定,须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运输油泥须向省一级环保部门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在本案中,杨某利、杨某文、梁某、申某在没有任何手续和资质证明的情况下,开办小炼油厂,不但污染环境,也存在安全隐患。在量刑时,考虑到生产时间较短、认罪态度(自首)等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国家明令禁止私自炼油,不法分子仍铤而走险,一方面是因为受到经济利益驱使,不顾非法行为对环境的危害,另一方面是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以为最多就是被罚款,殊不知,污染环境已触犯了《刑法》。”王小江说,国家将污染环境行为入刑是及时的、有效的。“两高”司法解释对这类案件的裁判也有很重要的指导作用。与此同时,根据《刑法》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规定,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力度更加具体、严厉。

“因此,从刑事立法及司法的变化来看,对环境污染主体和监管主体打击追责越来越严厉,充分体现了司法导向回应民生现实的积极态度。”王小江说。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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