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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划定水土保持生态红线

2015年06月01日 07:33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记者 朱松梅)今后,河湖、湿地、绿道和崩塌滑坡危险区、蓄滞洪区等区域将被纳入禁建区和限建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避让此类区域。为了防止水土流失,近日通过的《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划定了本市的水土保持生态红线。

    随着北京城镇化进程加快,人为水土流失不断加剧,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据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结果,全市水土流失面积超过3000平方公里,潮白河、大清河、蓟运河流域的水土流失状况尤为严重。

    生产建设项目会加剧水土流失的状况。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工程建设期,由于扰动、开发原地貌,地表的土壤、植被会遭到破坏,土壤裸露面积增大,会加剧区域内的水土流失。正因如此,此次通过的《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划定了水土保持生态红线,红线内不得随意开发建设。

    《条例》规定,将河湖、湿地、生态公益林、绿化隔离带、公共绿地、郊野公园、滨河森林公园、绿道和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蓄滞洪区等区域纳入城乡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地区、限制建设地区进行管理。禁建区和限建区的范围由本市和各区县政府部门划定。在开发建设中,如出现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等情况,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为了落实水土保持红线,在建设项目立项之前,水行政部门和水保专家将对其进行水影响评价审查。项目一旦触碰红线,审查不通过,就立即叫停,项目不能上马。涉及土石方挖填的生产建设项目,还应当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今年3月底,水影响评价审查已经在全市正式推广。

    建设项目的具体设计中,还应采取多种措施建设,建设集水“海绵城市”。《条例》要求,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凹式绿地、雨水集蓄设施、透水铺装等措施,充分利用雨水资源,回补地下水,有效控制地表径流,确保径流外排量不增加。

    此外,《条例》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放牧和种植农作物。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控制化肥和农药施用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同时,区、县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退出种植,对坡地实施生态修复,并对退出种植的主体给予补助。

【编辑: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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