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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设成品油“地板价”只宜做过渡措施

2016年01月03日 04:13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 

  ■ 社论

  在成品油定价以市场化为最终旨归的当下,设置“两价”更多的是过渡,顺应市场态势采取调节措施更为重要。

  据报道,近日,国家发改委就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机制再次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参会代表就成品油价格机制是否应设置“天花板价”和“地板价”,价格调整方式如何简化、优化等议题发表了意见。预计此次大范围征求意见后,价格机制完善的重点和方向将基本明确。

  成品油价格及政策调整,历来备受社会关注。正因如此,国家发改委才会就其机制完善问题近期两度征求意见。而这次最广受聚焦的,就是关于成品油价格“天花板价”“地板价”的设置问题。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择机放开成品油价格,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的语境中,设置“两价”注定会引发某些解读。

  设置石油“天花板价”,意味着在国际原油价格达到一定上限时,国内成品油零售等价格与之联动就会受到限制,即不涨、少涨或缓涨,其直接作用就是在国际油价处在高位时,让国内消费者少掏些钱,与消费支付能力尽可能相一致相适应;而设“地板价”,与其相反,此举在国际油价过低时,能避免对国内石油产业尤其是原油开采等形成毁灭性打击。

  我国2008年颁布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中,曾对成品油“天花板价”有过相关表述,明确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但《办法》并没对“地板价”所涉的具体国际油价低位水平进行明确。2015年下半年,国内汽柴油价格持续回落,在此语境中,有些油气企业呼吁相应的政策引导加以“保底”,避免部分业务撑不住。而备受瞩目的2015年成品油价格最后一次调整暂缓,就被某些人认为跟启用价格地板模式有关。

  平心而论,对于石油消费对外依存度在60%左右,且行业生产(尤其是开采成本等)成本明显高于国际平均成本的国内石油行业而言,为避免国家安全能源战略受国内石油产业如上游炼厂受重挫的影响,采取过渡性措施,或许有其必要。毕竟,成品油作为基础能源物资,其低油价会对以炼油为主的相关行业和其他新兴行业产生巨大影响,甚至可能增加国内经济通缩的预期。而提出是否设置“天花板价”和“地板价”,也是顾虑民众和油企两头的折中路径和冲抵低油价涟漪效应之方。

  但在成品油定价以市场化为最终旨归的当下,过渡之外,更要顺应市场态势采取调节措施。比如说,目前成品油税费比重过高,价格构成不合理,公开资料显示,目前中国油价的税费比例占总价格的48%,基于此,要缓冲低油价的冲击,还是应避免政府定价带来的供求信息在油价上的传导失灵,打破上游垄断,更多地放开市场准入,并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实质上,即便要在过渡期设置“两价”,也要让其尽可能科学和合理。像“地板价”要与国内石油产业尤其是自采石油的生产成本等相适应,或按一定的比例上下浮动;“天花板价”则要与国际油价及国内的物价水平、国民消费能力等有效结合,或按一定的比例挂钩。但说到底,这不应成为成品油价格市场化的反制,而应倒逼油品价格机制改革提速。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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