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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角加油站销售问题油品 与供货商互指对方全责

2016年08月25日 11:15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消息 事发三年多,合肥“金三角”加油站问题油事件仍未了结,昨日,此案二审在安徽省高院开庭。此前,因该加油站问题汽油,数千辆车受损(本报曾连续报道),金三角加油站向5000多辆车的车主赔偿了3000多万。此后,合肥市金三角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三角”公司)将供货商中化工油气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中化工公司)告上法院,合肥市中院一审判双方平均承担因此事造成的3000多万损失。双方均不服判决。

  [回顾]问题汽油致5076辆车受损

  2013年4月,有车主反映,在合肥市“金三角”加油站加93号汽油后,车子出现故障。

  短短几天时间内,数千辆车先后趴窝,一时间,“金三角”加油站维权车主人满为患,经检验,该加油站93号汽油不合格,问题汽油存在辛烷值不达标、硫含量超标、乙醇含量不达标等情况。

  不合格油品导致大量车子三元催化器、火花塞等部件出现问题,造成汽车发动机突然熄火、无法启动等现象。

  工商部门认为,“金三角”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汽油的行为,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涉案不合格93号汽油、罚款112万余元等行政处罚。“金三角”对在加油站加了问题油导致车子受损的车主进行赔偿,截至2013年11月底,已对5076辆受损车辆进行赔付。

  [动态]各担半责 双方均不服

  问题油事件发生后,“金三角”公司组成维权小组前往山东,向供货商提出维权,随后将为其供货的中化工公司告上法院。

  据了解,合肥市中院一审判决,由“金三角”公司和中化工公司平均承担因此事造成的3100余万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判决结果,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

  昨日上午,在二审庭审现场,“金三角”公司表示,此事的责任应该由中化工公司全部承担,另外,公司90多万的公估费用、对一些无牌车的赔偿等费用也应该算在总额中,一共涉及3375万损失赔偿。而中化工一方则表示,他们的油品是合格的,不应该承担此事的责任,应该由“金三角”公司承担全责。

  [激辩]车辆趴窝问题出在哪方?

  “金三角”公司代理人认为,事发时国家对车用汽油的明确规定是要求按照“国三”的标准,但是给“金三角”公司供货的中化工仍然是在用“国二”标准,他们在进货时并不知道对方用的是“国二”标准,“对方的检验合格证明是自己公司的检测,缺少证明性,也是根据‘国二’标准检测的”。

  中化工公司代理人承认用的是“国二”标准,但表示“国三”、“国二”标准是对环保指标的一个要求,并不会造成车辆的损坏。因此,他们的油品是合格的,与此次车辆趴窝没有关联性。汽油混合入库有无影响?

  中化工公司认为,有证据表明,“金三角”公司在储存汽油时存在混合储存入库的情况,包括无铅汽油和乙醇汽油,将汽油混合储存在罐内,这是不符合规定的,“安徽省规定不允许销售无铅汽油,但是‘金三角’仍然进无铅汽油销售。另外,‘金三角’在销售前没有对油品进行检验。”“金三角”公司代理律师认为,上述情况均不会导致车辆熄火、趴窝的后果。另外,他表示,“金三角”共三个加油站,其中有一处加油站在一定时间段用的是单一的由中化工供货的油品,在该处加油站加油的车辆出现问题的最多;其中一个加油站既销售中化工供的油也销售其他货源的油,出现问题的车辆数量次之;另一处加油站没有销售中化工供货的油品,则没有发生车辆出现问题的情况。有无及时采取制止措施?

  中化工方在庭审中称,“金三角”公司在得知有车主反映车子问题后,仍然在继续销售涉案汽油,没有及时停止销售,所以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金三角”公司回应说,“开始个别车主反映车子出现问题,而车子出现问题的原因很多,既可能是油品也可能是驾驶不当、车辆其他原因,公司不可能因为个别车主反映,就整体停售。最终经过权威检验,是油品问题,公司便立刻停售。”

  另外,中化工公司对没有加油票的车主赔偿问题提出质疑,“金三角”公司回应称,是根据全时段的监控录像来认定。

  此案未当庭宣判。

  相关新闻

  中化工公司出售缺陷油在池州败诉

  庭审中,“金三角”公司代理律师提供了一份证据,证明池州市中院审理判决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中化工公司被判败诉。

  该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池州市贵池江口同兴加油站于2013年4月19日,在中化工公司购买93号车用无铅汽油25.22吨。 2013年4月20日,同兴加油站销售该批汽油后,有车主反映油品有问题,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同兴加油站依据车主提供的维修发票、维修清单,对受损车辆进行赔付,共计赔付68万余元。经检验:该批汽油硫含量(0.048)不合格,按GB17930-2011(上述“国三”)标准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据了解,2006年12月,GB17930-2006(上述“国二”)车用汽油国家标准发布实施,技术要求硫含量≤0.05。2011年5月,GB17930-2011车用汽油国家标准实施,代替GB17930-2006标准,并为强制性规定,技术要求硫含量≤0.015。

  池州中院认定,中化工公司出售的涉案93号车用无铅汽油不符合2011年国家车用汽油国家标准,系缺陷产品,最终维持了一审(中化工公司赔偿贵池江口同兴加油站损失计681241.99元)判决。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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