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上了税 监管不能“入睡”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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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上了税 监管不能“入睡”
2010年02月11日 10:41 来源:辽沈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有媒体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的公布是为征收环境税做一个前期准备。对此,国家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今天回应称,关于环境税的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环境部一直在进行研究,现在已经有了一些基本的考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0年2月9日(星期二)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张力军在会上介绍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基本情况和普查成果。  (2月10日中国网)

  向排污企业征收环境税符合“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谁污染,谁治理”法律原则,“费改税”将改变现行排污费制度滞后发展现状带来的一系列弊端,使环保执法更多的向源头性监管倾斜,通过税收的强制力和杠杆作用激励企业节能减排,这无疑是多赢之举,环境税越早开征越好。

  开征环境税要防止排污企业进入误区,认为拿钱买下了“环境”,就可以变本加厉排放污染物。因此,开征环境税,如何确定税率是关键节点。应对实现零排放的企业采取免征措施,对排污达标和减少排污的企业实行低税率或退税措施,体现转变生产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的低碳理念,激励企业加大治污投入,减少排污,督促新上项目和技术改造符合环保要求。

  开征环境税还需防止监管者松一口气。可能有的环保部门觉得环境上了税,日常监管的弦就没必要绷得那么紧了。其实正好相反,征税方式往往从效率角度考虑搞定期核定,一般情况下,税率和税额静态期较长,不能及时准确反映企业排污的动态情况,尤其是偷排漏排情况,这就需要环保执法者强化现场监管,发现非法排污,严格依法处罚,打消排污企业的侥幸心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让非法排污者付出昂贵成本,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另一方面,建立与税务部门共享的动态数据库,沟通排污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情况,对排污量和排污浓度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征收税率,强化联动,公平税负。

  总之,环境税要成为继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之后的又一 “亮剑”,监管必须紧紧跟进,不能搞收税监管两张皮。 (梁江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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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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