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开始征集意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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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开始征集意见
2010年03月23日 09:49 来源:北京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昨天,市工商局和市市政管委宣布最新起草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对公众征集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室外日平均温度在-9℃以上的正常天气情况下,居民卧室、起居室的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温度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供热方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其中如果室内温度低于14℃时,退费比例为100%。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贯彻落实即将于4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公平维护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共同起草了《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收费版)》示范文本。文本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公开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征集意见期间为2010年3月24日至3月31日。广大市民、供热单位和社会各界可以为文本的完善提出意见。

  记者了解到,文本征求意见稿约定,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为采暖季,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居民应将下一个采暖季的采暖费足额交给供暖方。供暖方须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热价收取采暖费,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加倍收费。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供暖方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8℃。在不能供暖或者不能按合同约定供暖的情况下供热单位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合同明确约定的退还采暖费的计算公式为: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面积×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退费比例。如果按卧室、起居室法定采暖室内温度计:当16℃≤室内温度<18℃时,退费比例为40%;当14℃≤室内温度<16℃时,退费比例为60%;当室内温度<14℃时,退费比例为100%。

  “合同明确了供热单位应当设立24小时值班报修电话,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和处理采暖用户的诉求。”据介绍,如果居民发现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应当首先报修,自报修之时起,24小时之内经供暖方调节、检修,温度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计入退费天数;仍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自报修当日起至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日止的天数,计入退费天数。供暖方有义务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报修故障须在12小时到24小时内处理完毕。

  此外,文本还对居民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如要求居民不得私自取用供热系统用水,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居民因散热器漏水或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产生泄漏等,造成本户、相邻用户损失、供热单位损失和公共设施损坏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负责赔偿第三方损失。如果居民没有按期交纳供暖费,须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向供暖方交纳。窦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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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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