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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探秘:"为奥运会站岗放哨"

2008年08月06日 11:21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发表评论

  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是奥组委最早设立的职能部门之一,承担着为北京奥组委和奥运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能。在外界眼中,这个承担着重任的部门却显得格外神秘。在北京奥运会即将开幕之际,本报(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专访了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岩。

  站岗放哨

  7月30日晚,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第一次带妆彩排在“鸟巢”举行。而此时,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岩正在办公室里值班。他要值一个通宵夜班,疲惫时就在办公室的沙发床上休息一会儿,第二天还照常上班。但刘岩脸上并不见倦意,身上那件红色T恤衫衬得这位年过五旬的副部长面容生动、精神矍铄。

  “有人评价说,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是为奥运会保驾护航,我觉得这样说不准确,应该说是为奥运会站岗放哨。”刘岩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的专访,以这样的俏皮话开场。他说,法律事务部是奥组委的后方服务部门,主要工作就是为北京奥组委和奥运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解决法律问题、办理法律业务。

  北京奥组委成立之初,法律事务部的“岗”就开始站了,甚至在奥组委成立前的筹备阶段,法律事务部已经开始预备“站岗”。北京申奥成功不到一个月,北京奥组委筹备办公室就设立了法律事务组,这是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的前身。2001年12月13日北京奥组委成立时,法律事务部成为北京奥组委的首批内设机构。

  这个背景介绍看似平常,但里面却蕴含着北京2008奥运会的两个“创举”。第一个创举是北京奥组委获得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在此之前,我国承办和组织过众多国际国内大型经济、文化、体育活动,但没有一个活动组委会具有法人资格。北京奥组委获得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对内向国务院负责,对外向国际奥委会负责。这解决了北京奥组委法律主体资格问题,为处理庞杂的法律事务提供了前提。

  第二个创举就是在承办大型文化体育活动时,在组织机构中专门成立法律事务部门。刘岩介绍说,在我国承办的亚运会、世界大运会和全国运动会中,组委会里都没有法律事务部,甚至两届北京奥申委里也没有设立法律事务部门。在此之后,广州亚运会组委会、上海世博会协调局都借鉴了这个经验。

  这两个创举并不偶然。2001年北京奥组委成立时,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办奥运”成为时代的要求。而国际方面,国际奥委会作为一个非政府组织,它也需要以合同的方式、法律的方式来解决奥运会举办中涉及的众多问题。

  刘岩经历了两次北京“申奥”,后加入北京奥组委工作至今,他说,有这种经历的人在奥组委不超过10个。

  最初,刘岩面对的情势可不像说起来那么轻松。北京成功申奥之前,国内几乎没有展开奥林匹克法律事务,也没有专门的研究人员。到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工作之前,刘岩所在的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里也没有人从事这方面的工作。

  更艰难的是,当时不仅缺乏国内奥运法律事务研究人才,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出门“取经”的想法也难以实现。由于奥运法律事务多牵涉保密事项,因此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能与历届奥运会组委会进行切磋的范围和程度都很有限。

  不是“霸王条款”

  当时的情形,刘岩总结成“理论准备不足,实践积累贫乏,人才储备稀少”。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的工作就起步于这样的平台。最初法律事务部只有5位专职工作人员,却要处理大量繁杂的法律事务。

  法律事务部的工作内容,包括研究同奥组委工作相关的法律问题、监督落实《申办报告》和《主办城市合同》、归口管理合同事务和知识产权事务及其他法律服务、配合境内外司法机关处理侵权行为、处理诉讼及仲裁事务、组织起草和编撰整理相关法律文件。

  在法律事务部所处理的大量工作中,最繁重的两项内容是合同业务和权益保障。法律事务部为此专门成立了合同监管处和权益保障处。

  在北京奥运会筹备过程中,几乎没有不涉及合同业务的领域。刘岩说,悉尼奥运会时,悉尼奥组委大概签署了上万份合同;雅典奥组委也签署了几千份。到目前为止,北京奥组委签署的带有奥运特点的合同(不含奥组委人事合同)已有数千份。这里面既包括知识产权、广播电视、赞助、特许经营,也包括工程建设、技术、市场开发、采购等。

  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管理合同有一个要点,官方说法是:将奥林匹克规则通过合同约定来实现义务传递。刘岩解释说,北京奥组委对国际奥委会作出的承诺有赖于社会各界特别是北京奥组委合同相对方的认可与执行。但北京申办奥运会与中国加入WTO的情形不同,社会各界对WTO规则有充分了解,但对奥林匹克规则了解不够。因此,北京奥组委需要通过订立合同,将合同义务传递给相对方,这是防范和化解奥组委法律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

  北京奥组委签订合同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但却因一个细节被个别人批评为“霸王条款”。这个细节就是奥组委所坚持的社会责任条款。刘岩说,劳工条款、环保条款都属于社会责任条款,北京奥组委要求合同相对方承诺遵守相关社会规范,这也是出于防范法律风险。奥组委不能与“血汗工厂”签约,不能与污染企业签约。

  然而对这个社会责任的条款,也有合同相对方提出反对,认为附加社会责任义务并不是商务合同的必要条件。但奥组委的态度是必须保留该条款,而这种坚决也惹来所谓“霸王条款”的批评。刘岩对此感到无奈,但他认为,这说明北京奥组委已经成为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率,走在国内订立商务合同的前列。

  合同监管是一个动态过程,除了订立合同,奥组委法律事务部还负责管理合同变更、解决及监督执行。然而,奥组委签订合同的具体执行往往由奥组委其他职能部门来实现,因此法律事务部的原则是,对合同全程参加但不替代职能部门执行。

  不仅签订合同遵循平等协商原则,合同发生执行中的问题,奥组委也与对方“有商有量”协调解决。到目前为止,虽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也出现过纠纷,但没有一起纠纷因双方无法调解而起诉到法院或仲裁机构。

  最先来,最后走

  “法律事务部是北京奥组委最早设立的部门,很可能还是最晚撤销的部门。因为奥运会结束后,奥组委的清算、注销等法律事务还需要由法律事务部来完成。”刘岩说。最先来,最后走,所有工作一脉相承,却在不同阶段各具重点,这是刘岩总结的法律事务部工作的特点。

  在北京奥运会筹备的不同阶段,法律事务部权益保障工作也有不同的重点。奥组委成立初期,法律事务部的工作重点是确权,比如在会徽、吉祥物征集活动中,奥组委通过法律文件获得该知识产权,之后,到相关部门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现在,临近奥运会开幕,权益保障工作的重点则转为维权。这包括未经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和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在奥组委成立初期,维权项目多涉及奥林匹克标志中的图案图形,而近期维权项目则多涉及文字和口号。在奥组委成立初期,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多是行为人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规则不了解,因“不知”而违法,但近期增加的侵权行为则转为行为人了解规则的“故意”违法。

  刘岩分析,随着奥运会火炬传递、开幕式等活动,近期发生的侵权行为隐蔽性增加,违法行为人变得越来越“狡猾”。比如,一些没有取得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标志专有权的企业和机构,以学术讨论、公益活动和捐助等名义变相进行商业性使用。其中,隐性市场行为是一个让国际奥委会和历届奥运会组委会都大为头疼的问题。

  与管理合同事务略有不同,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要顺利开展权益保障工作必须得到行政执法机关的支持。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行为主要依靠工商、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这就牵涉到合作和配合的问题。刘岩欣慰的是,有关部门对奥组委的工作给予了极大支持。

  从2001年奥组委成立到今天,社会各界对奥林匹克规则经历了一个从陌生到逐渐了解,再到自觉遵守的过程。几年前,社会公众可能不知道某个行为是否侵权,现在不仅知道而且还积极举报。刘岩透露,今年1-6月份,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协助处理的侵权案件达到1500余起,其中相当多的线索来源于举报。这一方面显示国家职能部门加大了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权利行为的力度,另一方面也显示出公众参与度的提高。

  好钢要用

  在刀刃上

  “好钢要用在刀刃上,要把优秀法律资源用在解决奥林匹克疑难、尖端的法律问题上。”刘岩这番话解释了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开创的一种全新法律服务模式:法律事务部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处理奥运法律事务。

  “北京奥组委这次没有聘请个人法律顾问。”刘岩说。当时的想法是,国内专门研究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人才缺乏,聘请个人作为法律顾问不利于奥组委防范法律风险,而选聘法律服务机构可以集思广益。

  选聘类似于招标,是北京奥组委招标、采购、征集等活动中的重要一项。2002年年初,北京奥组委通过公开选聘方式确定法律服务机构,在100余家报名的律所中,最后选中了金杜律师事务所和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

  刘岩说,法律事务部与两家律所的合作属于委托关系,但与普通委托关系略有不同。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为这套合作模式建立了严格的监管制度。程序包括立项、下达任务、成果验收、确认工作量、审核费用等。

  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现在约有50多名工作人员,大量的日常法律服务工作由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完成,在碰到疑难、尖端的问题时,法律事务部会委托两家律所解决。

  比如,在征集会徽、吉祥物设计时,奥组委法律事务部要求设计者填写好知识产权方面的承诺函粘贴在信封背面寄给奥组委。如果奥组委收到的来信没有粘贴这个承诺函,那么奥组委将不拆开信件,避免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这招就是国际顶级知识产权法律工作者给我们出的,也是国际重大艺术设计征集活动的惯例。”刘岩说。

  刘岩表示,这种合作方式也节省费用,中央提倡节俭办奥运,法律事务部也要响应节俭。然而,节俭当头的法律事务部却拒绝了“社会法律援助”的愿望。刘岩再三表示,奥组委使用法律服务虽要节俭却不能免费,不能占用社会法律援助资源,不能和弱势群体争夺这种社会福利。

  刘岩并不认同“奥运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缺失”之类的说法,他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并不是空白,只是法律与法律衔接之间有缝隙。对于为奥运会提供保障而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还需要完善。为此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参与了奥运立法工作。

  从长远角度看,刘岩认为,北京奥组委的法律工作对推进中国法治进程作出了突出贡献。除了成文的立法成果,北京奥组委的法律实践也为中国法律理论研究提供了大量案例。(记者 袁婷)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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