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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警方:将严厉处罚擅自进行船舶航行等行为

2008年08月10日 14:5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版权声明:本稿件为中国新闻网“奥运专稿”,未经特别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中新网8月10日电 据中国公安部网站消息,为维护奥帆赛安保秩序,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政府发布的《关于维护奥帆赛期间海上治安秩序的通告》,对沿海一线的相关海域内的游泳等活动以及船艇航行进行限定和禁止。8月7日,青岛市公安局重申,对违反青岛市政府通告规定,擅自进行船舶航行等行为,公安机关将给与行为人严厉处罚。

  青岛奥帆赛在即,保证奥帆赛期间的海上安全,确保各项赛事活动安全、顺利进行,7月22日,青岛市政府下发了《关于维护奥帆赛期间海上治安秩序的通告》,要求自2008年8月7日8时起,至2008年8月24日18时止,团岛东侧至石老人景点沿海一线的海域,未经批准,禁止与赛事无关的游船、游艇、摩托艇(水上摩托车)等船艇航行;汇泉角东侧至石老人景点沿海一线,未经批准,禁止进行游泳(第二、第三和石老人海水浴场的防鲨网内除外)、潜水、捕捞、设置定置网具、投放漂浮物和航海模型等活动;相关船舶应在指定的码头、泊位、停泊点停泊,船主应当在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指导下加强管理看护。

  比赛期间,各级公安机关进一步强化管控和查处力度,加大辖区渔船民、游艇业主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动各方治安力量加强控制,严格落实通告规定。同时,加大重点区域的巡逻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发生的各类违反通告的行为。对于违反《关于维护奥帆赛期间海上治安秩序的通告》的,执勤民警依法予以劝离或制止,经劝阻不听制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对行为人予以处罚;人民警察对上述违反《通告》的行为进行管理时,行为人不听劝阻,暴力阻碍执行公务的,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希望广大市民在自觉遵守市政府《通告》规定的同时,对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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