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盐城8月19日电(裴葭嘏 谷华)一方是无证驾驶且违规逆行的摩托车手,一方是未规范设置警示牌的施工单位,前者撞上后者的警示牌而受伤,这起棘手的官司该怎么了结?记者今天从江苏盐都区人民法院获悉,最终法院判决施工单位向伤者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2009年8月29日深夜10点多,熊某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世纪大道逆向行驶时,不慎撞上盐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在施工路段设置的警示牌,结果导致脾切除且遗有轻度智能减退,经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法医学评定,认定熊某的伤势分别构成八、九级伤残。
原告熊某的代理人认为,盐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处进行道路养护、维修时,应该采用现在通用规范的夜光标牌,而不是简单用绳子拉成护栏,其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被告盐城市政设施管理处则认为,本起事故完全是熊某无证驾驶,不具备驾驶技能造成的事故,不同意赔偿。
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的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公安部门认定的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合情合理。判决盐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处承担30%的责任,合计44130.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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