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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管“临时工”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

2013年07月01日 10:16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因涉及问题重大且分歧较多,两度延迟且审议了近两年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获人大表决通过。记者昨日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针对外界对城管综合执法的非议,今后对重大或争议大的案件,将设立“综合执法公众评议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进行评议,并将结论作为处罚决定的重要参考。

  市民也可加入评议团

  在多起受关注的城管事件中,“临时工”出镜率颇高,内地一些城市甚至近期都开始清理这类“临时执法人员”。而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由于编制的限制,城管执法力量的不足部分基本通过外聘辅助执法人员来解决,现实中急需解决的是如何规范,而不是清理。此外,使用辅助执法人员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也是国内各兄弟城市的普遍做法。

  “综合执法部门可根据需要,聘请辅助执法人员协助开展执法。条例规定,他们可以承担执法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但不得行使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市人大法委称,此类人员的管理办法将由市综合执法部门另行制定。

  此外,针对社会上对城管执法的非议,深圳将加强城管执法的监督,强化公开、公正执法。条例规定要“建立综合执法公众评议制度”,即对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或者争议大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等组成公众评议团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结论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参考。

  “城管警察”未获立法支持

  执法手段缺失一直是困扰综合执法的一大难题。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没有专设城管执法队伍,凡涉及对违法自然人的执法,一般由警察执法。目前,国内有40多个城市确立警察配合城管执法,其中长沙、郑州、南京等成立了城市管理警察支队,济南专门成立了城市管理警察分局。

  在执法实践中,公安部门是否参与、配合到何种程度,主要依靠区级主管部门和各街道的协调,缺乏制度规范,配合的情况也参差不齐,“城管、公安的联动一般仅限于重大行动时协调警力予以配合或者暴力抗法事件后疏散围观群众,存在严重滞后性。”

  为此,条例草案此前规定了公安部门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专门负责协助和配合城管执法。不过,有人大常委提出,这一规定可能涉及到增加机构和编制问题。条例最终规定,“公安部门应当指定有关机构,协助和配合开展执法”,这也意味着“城管警察”模式在立法中未能得到支持。 (记者/张玮)

【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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