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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常回家”网友重提探亲假 实施32年形同虚设

2013年07月02日 08:33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我是1981年批准实施的

  核心提示|“不常回家看老人将被认定违法!”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备受关注,不少常年在外工作的儿女自忖:如何才能不违法?又成为网友热议的话题之一。

  如何“常回家”,网友重提“探亲假”

  新法一出台,立即引发网友热议。“百善孝为先”,有人支持用司法来强化人伦;也有人认为,这一规定的可操作性有待商榷。此外,还有很多人在讨论如何才能“不违法”。

  究竟是什么拖住了儿女回家看望父母的脚步?新浪微博互动调查显示,四成网友苦于“工作忙,有假无休”,三成多网友则表示因为“离家太远,交通成本高”……

  “给5到10天的带薪探亲假,来点实际的吧!”网友“丽萨的闲情逸致”这样说。有媒体据此发起调查显示,近五成网友希望单位能给出这样一个假期。

  “哪个子女不想回家陪老人?若不是工作忙、假期少、离家远……天天陪着老人了!”不少网友感慨道。

  “探亲假”并非新提法,已经32岁了

  其实,“探亲假”并非新提法,早在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就批准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该规定的实施,旨在适当解决职工与配偶、父母长期分居两地的探亲问题。

  依此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其中,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不知道、不敢提,“探亲假”已形同虚设

  “探亲假?还有这种假期呢?”昨天上午,大河报记者随机采访近20位市民,超过半数的人都瞪大眼睛反问道。也有不少人表示,听说过,但单位从没把它摆上日程,他们也不敢提这种申请。

  “按新法规定,我已经违法多年了!工作忙、离家远,总感觉法定假日不够用,很希望能有个实实在在的‘探亲假’!”在北京打拼多年的小卢表示,他每年都只有春节时回家看看父母,平时根本就没有精力回去。

  在郑州一事业单位工作的小成也说,虽然每年都有公休假,但基本上没有休过,工作太忙、领导不批,回家看父母难成行,“探亲假若能切实实行,也算是个不错的福利”。

  要想重提还需细化,多点孝心才是重点

  出台32年,目前很少有人能享受,探亲假究竟怎么了?

  对此,郑州市人社局劳动法专家表示:“该规定自出台以来,就一直没有进行过修改,但也没有废止。只不过30多年过去了,规定里的内容已经不再适合当前社会。”

  该专家说,上世纪80年代,国内还没有健全的休假制度,交通也不像现在这样便利。因此,回家探亲是一个费时费力的旅程,“探亲假”便应运而生。“如今,各项休假制度已比较健全,交通也发达了,儿女们完全可以利用正常假期回家探望父母,探亲假的重要性便不那么突出了,要想重新利用探亲假,还需要对探亲假的规定细化,与时俱进地修改。”

  不过,律师丁香则认为,不管探亲假过不过时,回家看望父母,不能过于依赖这一名头,只要儿女有孝心,平时多给父母打打电话,放假多跟父母在一起才是重点。(大河报 记者王迎节)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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