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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骑车摔倒积水中身亡 路灯漏电积水中有电流

2013年07月23日 14:04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2011年“十一”国庆节前后,“桑卡”、“纳沙”、“尼格”等台风侵袭海口,对市民产生较大的影响。那一年,台风给海口一个普通家庭带来了无法抹去的伤痛。那一年,一名7岁男孩失去了母亲,因为台风暴雨淹没了道路,孩子母亲骑电动经过海口琼山区博雅路时,连人带车突然倒在积水中。由于,积水中有电流,当时这位年仅34岁的母亲被夺去了生命。        1

  女子骑电动车摔倒积水中不幸身亡

  女子余欢(化名)是一公司的促销员,在海口国兴大道附近上班。2011年10月5日,台风侵袭海口,积水淹没了多条街道,琼山区博雅路便是其中一条。当日23时左右,余欢骑电动车回家时,途经博雅路306号附近时,突然连人带车倒在积水中。距余欢倒下的地方约1.5米处,有一盏路灯。约半个小时后(23时34分),有路人看到了倒在积水中余欢,便向文庄派出所报警。当时,有现场群众反映余欢倒下的积水中有电流,到场民警便通知电力部门和120赶到现场配合处理。经电力部门工作人员对现场范围断电后,受害人和电动车才被施救人员拖出积水区。

  120医护人员当场证实余欢已死亡。后经司法鉴定中心检查,余欢的遗体表面没有发现重大机械性损伤,并经现场调查,没有发现他杀迹象,推断余欢属于触电死亡。事故发生次日,琼山区市政维护管养中心(现琼山区市政管理局)、琼山区规划建设局(现琼山区住建局)、供电局琼山供电所、下坎社区派代表等单位参加路灯电压测试的情况报告中确认:事发附近电杆带有12伏感应电流,属安全电压,如有电路短路造成漏电,都会自动断电,感应电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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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者家属状告3家单位索赔51万余元

  死者家属为“讨说法”,向海口琼山区法院起诉,要求琼山区市政管理局、琼山区住建局、海南电网公司海口供电局等3家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赔偿51万余元。

  琼山区法院查明,2009年6月前,博雅上村二横路(事发地点)道路照明的用电方是建设局,6月之后用电方变更为海口琼山区市政维护管养中心(现琼山区市政管理局),并由其缴交电费。2012年4月11日海口琼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下文决定将海口市琼山区市政维护管养中心更名为海口市琼山区市政管理局,由隶属琼山区住建局调整为隶属琼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琼山区法院认为,证据证实事发当时地面的积水中带电,积水范围内除了路灯电杆和电动车可带电,没有证据显示还有其他带电物体。而且从事发第二天相关部门对电杆的检测也证明电杆带有感应电流。而且事故发生时,群众发现积水仍有电流因此而不能及时营救死者,而是在等到供电局切断电源后,施救人员才可进入积水范围施救,当时电动车仍然在积水中,从而可以排除是电动车漏电。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一种高度盖然性(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在没有其他带电物体漏电的情况下,而路灯又检测出有电流,因此认定系路灯漏电导致事故发生。

  法院认为,供电局与琼山区市政管理局签订的用电合同,明确约定了产权归属点的确定,事发路段的路灯及线路产权归琼山区市政管理局享有,由琼山区市政管理局负责缴交电费。供电局不是路灯及线路的产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琼山区市政管理局没有及时发现线路存在隐患,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琼山区住建局虽然曾经是事发路段路灯及线路的产权人,但已经变更为琼山区市政管理局,琼山区市政管理局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应独立承担责任。在2012年4月,琼山区市政管理局从原隶属琼山区住建局调整为隶属于琼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相应职责也由管理委员会承担。因此,琼山区住建局既不是路灯及线路的产权人,也不是管理局的上级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琼山区法院一审判决,琼山区市政管理局应当对余欢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向死者家属支付扶养费、赡养费等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499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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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判决琼山区市政管理局赔偿17万多

  死者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死者家属上诉称,供电局、住建局应与琼山区市政管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琼山区市政管理局答辩称,事发时,有现场群众反映余欢倒下的积中有电流感。水具有较强的导电性,如果当时在现场群众所感到的电流是可致人死亡的,那么同时在积水中的其他人也有可能会因触电而受到伤害。由此可以判断,当时水中电流的形成原因,一种可能是余欢摔倒在水中后,她所骑的电动车倒地造成电瓶落入水中后漏电而形成电流;一种可能是路灯电线杆漏电,但电流量较低不至于造成人员伤害。

  另外,琼山区市政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也提起上诉。琼山区市政管理局称,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并未对余欢进行尸检,未做具体详细的验尸报告,只是在对尸体表面进行初步检查后得出的推断性结论,这种推断性的结论是不具有科学性的,对余欢的死因是否属于触电所致也不具有证明力。根据事发后次日的路灯电压测试报告,虽然事发路灯检测出有电感,但其属于安全电压,如有电路短路造成漏电,都会自动断电,即使产生电流有电感也不会对人身安全产生危险。因此,电灯是否真正发生了漏电情况尚无法确定,即使发生了路灯漏电情况,余欢的死亡是否就是因路灯漏电所致,尚无证据证明。

  海口中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路灯漏电导致事故发生并无不当。日前,海口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琼山区市政管理局应支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3386元。(记者 刘凡静)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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