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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商局4个月查出1300多宗“傍名牌”

2013年08月08日 09:2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绘图:杨佳

  近日,“中国内衣名镇”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两家服装企业因为一个“贵夫人”字号而对簿公堂,官司从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随着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终于尘埃落定。

  业内认为,“贵夫人”一案作为汕头保护知识产权的十大典型案件之一,对在境外注册与境内知名企业相似的企业名称,再在境内相同产品上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也为市场上层出不穷的“傍名牌”行为再次敲响了警钟。

  案例

  “贵夫人”之争

  贵夫人公司发现雅芙蓉内衣厂负责人陈某在香港注册了香港贵夫人(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然后生产和销售标识与贵夫人商标相似的产品

  广东贵夫人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贵夫人公司”)坐落在汕头市潮南区陈沙公路陈店文光路段,已有多年历史。早在1989年12月,贵夫人公司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贵夫人”文字商标;此后又在这一品牌基础上成立了“潮阳市贵夫人制衣实业有限公司”,其后企业名称虽两度变更,却一直沿用“贵夫人”这一企业核心字号及商标。“贵夫人”先后获得“中国著名品牌”和“中国十大内衣质量品牌”称号,2010年被评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2010年,贵夫人公司陆续接到客户关于公司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这让企业负责人深感意外。经查,该公司发现这些被投诉的产品并不是他们生产的,而是市面上一家与其公司名称相近的企业生产销售的文胸产品。这家企业的负责人是陈店镇陈围村人陈某,2009年6月在该村设立雅芙蓉内衣厂,并在香港注册了香港贵夫人(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同时陈某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雅芙蓉”拼音与中文商标。

  贵夫人公司认为陈某的行为是“傍名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次协调无果后,遂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了法庭。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在先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省高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日前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走访

  山寨李鬼“钻空子”

  不少“傍名牌”者钻法律空子,通过注册相似商标,取得形式上的合法性,借此欺骗了不少消费者,损害了知名品牌的品牌形象

  不单此案,昨日记者到广州街头转了转,发现这样“傍名牌”的行为比比皆是。

  在上下九步行街一家老人头服饰专卖店,记者看到一件标价199元的衬衣仅售29元,降价原因为“门面转让”,并在橱窗醒目处贴出了“最后一天”几个大字。而在另一家华伦天奴世家店,衬衣也只要29元,很多货品都在百元以下,让不少慕名而来的购物者“感觉很抵”。

  一条街逛下来,记者发现多家店铺售卖着各种名牌,苹果、华伦天奴、老人头、花花公子……应有尽有,均价皆在几十元左右。随后,记者在北京路步行街、员村二横路等地也发现了类似情况。

  “服装行业这类‘傍名牌’的都是境内企业到香港去注册,再回来披着‘洋外衣’大行其道地进行‘合法’销售。”一位业内人士分析称,香港注册公司程序简单,唯一审查的仅是这个字号是否在行业内已被注册,因而不少“傍名牌”者钻法律空子,通过注册相似商标,取得形式上的合法性,借此欺骗了不少消费者,损害了知名品牌的品牌形象。

  省工商:

  法律细则亟待完善

  从4月份开展专项行动以来,截至7月底,广东共查处了1300多宗“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目前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所以‘傍名牌’的现象的确比较普遍。”广东省工商局商标处有关负责人告诉南方日报记者,“傍名牌”的企业违法成本低廉,导致“傍名牌”的现象屡禁不止。在对“傍名牌”者将已注册知名商标作为自己公司商号的监管方面,《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仍然还有一些欠缺,使得执法人员在遇到“傍名牌”案件时,特别是名称与商标冲突时,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难以把握。

  据了解,为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今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召开了“傍名牌”案例分析与专项行动部署会,决定于今年4月至6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重点针对假冒驰名(著名)商标的违法行为,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违法行为,仿冒知名企业名称的违法行为以及通过制造市场混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其他“傍名牌”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从4月份开展专项行动以来,截至7月底,广东共查处了1300多宗‘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述负责人称,“傍名牌”案件涉及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是目前工商执法的难点问题。“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直接参与者,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亟须增强。工商部门应引导企业增强质量意识,树立品牌观念,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如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指定专人负责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事务等。”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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