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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中介管理办法》:泄漏委托人隐私最高罚2万

2013年08月13日 09:31 来源:南昌日报 参与互动(0)

  “霸王条款”、吃完定金吃差价、泄露客户个人隐私……这些市场中介组织中存在的乱象将有望得到遏制。昨日,市法制办公布《南昌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若您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于8月19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五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fachu@163.com

  市县应建立健全管理协调机制

  《办法》适用的市场中介组织,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为委托人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下列营利性组织: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组织;资产(含自然资源)、安全生产、节能、环境影响等评估(评价)组织;检验、检测、认证、鉴定等鉴证组织;测绘、监理、档案、培训等服务组织;信息、信用、技术、建设工程、市场调查等咨询组织;人力资源、婚姻、家政、出国留学等介绍组织;企业登记、广告、税务、招投标、房地产、拍卖、机动车买卖、证照办理、各类经纪等代理组织等。

  此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和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发展的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市场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中介服务

  《办法》提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资质、资格许可的,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许可后,方可从事中介服务活动;未实行资格许可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中介服务活动所必需的知识、技能等条件。

  同时,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证、执业许可证,并公布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事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其他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沟通和公布市场中介组织设立、变更、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许可证、降低或者取消资质等信息。

  应建立中介组织信用档案

  我市将积极推进市场中介组织信用制度建设。《办法》提出,要建立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信用奖惩机制。

  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信用事项,建立信用档案,并做好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务记录最少保存2年

  《办法》还提出,市场中介组织应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并妥善保存业务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和中介服务合同等资料;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若违反该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处罚规定执行;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禁变相强行提供服务

  《办法》中提到,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对服务作虚假宣传,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提供服务;提供或者代替他人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文件;以他人名义执业,或者允许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本组织或者本组织从业人员的名义执业;对委托人采取隐瞒、欺诈、胁迫、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按照规定收费或者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利用收取的保证金、定金、预付款、样品或者其他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聘用无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要求具备执业资格的中介业务等。

  若违反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处罚规定执行;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见习记者 唐松 记者 葛静)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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