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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跌入半封闭公路水坑身亡 家属仅获赔12万

2013年08月26日 14:39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2012年盛夏的一天晚上,定安(海南省定安县-编者注)一村民骑着摩托车,在定安龙湖一处正在扩建的公路上行驶时,为避让对面一辆汽车,摩托车撞到路边铁皮围墙后坠入施工方所挖的水坑中,村民不治身亡,其妻也在事故中受伤。死者家属认为,这起车祸是因为承包修路的工程公司和定安县交通运输局违法施工中的过错和不作为造成的,为此家属将两者告上法院。近日,定安县法院判处定安县交通局及工程承包方赔偿受害者家属人民币12万元。   楚美芬家住定安县龙湖镇农村,在一次车祸中,她的丈夫万肃京不治身亡,她自己也在事故中受伤。

  2011年2月,定安县交通局与承包方山东省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定安县丁湖路旅游公路工程发包给该公司施工。

  该项目是扩建原有公路,施工人员在不同时间、不同路段进行半封闭施工作业,实行边施工边通车。

  2012年7月14日晚8时许,万肃京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搭载妻子楚美芬,从雷鸣镇往龙湖镇云头村方向行驶。当晚8时30分,该车行至丁湖路仙坡桥路段时,碰到该路段南侧施工封闭改道,车辆由北侧通行,此时恰遇对向有一辆小汽车驶来,万肃京往公路南侧避让,撞到施工设置的铁皮围墙后,连人带车坠入市政公司因施工所挖的水坑中,万肃京和楚美芬受伤。

  事故发生后,万肃京和楚美芬被送往海口治疗,3天后,万肃京因抢救无效身亡。楚美芬入院诊断为右股骨外侧髁骨折、胸椎骨折。经鉴定,楚美芬胸椎体骨折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2012年9月,定安县交警大队认定,万肃京和临×市政工程总公司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楚美芬无事故责任。楚美芬受伤因无钱治疗被迫出院,一直在家进行中草药调治。

  因理赔未果,楚美芬和两个子女一起作为原告,将定安县交通局、临×市政工程公司一起告上定安县法院。万肃京家属要求两被告赔偿抢救费、住院费、治疗费、医药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26万余元。

  今年3月,定安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万肃京家属诉称,事发道路平坦宽阔,没有任何限速和警示标志,万肃京靠右车道保持正常行驶,车辆突然落入深达2.4米的深沟。根据交警提供的现场拍摄图片,可推定万肃京在右侧车道正常行驶,受对面来车影响视线,但主要事故成因是市政公司施工中不作为所致,其违法施工,未尽到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不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夜间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灯,甚至连已将右幅车道全部挖深沟后的2.5m宽的路面也不围挡,夜间未起任何安全防护,这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因。

  被告定安县交通局辩称,本案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交警部门已作出正确的事故责任认定;该局不是适格被告,事故责任认定中未认定其负有责任,其也不是施工方管理单位,其与施工方已建立合同关系,安全责任在合同中已明确,其在选择施工方上并无过错,故该局对此事故无任何责任。

  被告临×市政工程公司辩称,万肃京属无证驾驶机动车,遇到紧急情况避让采取措施不当是事故起因。其已设置了施工标志、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夜间施工设有施工反光警告灯。涉案道路事故认定书前后矛盾,不足采信。该公司请求法院驳回万肃京家属的诉请。

  法院查明,市政公司对事故路段南侧半幅路面用铁皮自道路中线围起,但未对道路正面完全遮挡,亦未在铁皮上粘贴反光标线,未在前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法院认为,本案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予采信,应当作为本案事故赔偿责任的依据。

  万肃京违反法律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没按照操作规范驾驶,是事发原因,负有同等责任,因此对其自身损失和楚美芬的损失应承担50%责任。定安县交通局作为管理维护单位,应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的管理维护义务,不能以其发包给市政公司、双方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为由,而不尽其应尽的法定义务。该局也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市政公司在施工中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依法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日前,定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此案,判令定安县交通局赔偿楚美芬近3000元,市政公司赔偿1.1万元。另外,定安县交通局被判赔偿包括楚美芬在内的万肃京家属近2万元,临×市政公司赔偿9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道路管理者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曾雷律师认为,本案纠纷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法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本案事发道路系扩建改造,边施工边通行,定安县交通运输局作为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的管理维护义务,法院判令交通运输部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是正确的。(记者 王忠新)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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