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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废止河涌管理规定 水务条例已涵盖相关内容

2013年08月27日 09:3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笔者昨日从广州市法制办获悉,由于2012年出台的《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已经涵盖了《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主要内容,废止后不会产生管理空白。市法制办因此提请市政府废止该规章,并就此征求公众意见。

  据了解,《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为河涌管理工作提供了较好的法律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广州河涌管理体制已发生重大变化,《规定》在管理体制、管理措施等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河涌管理的新要求。而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基本涵盖了《规定》的主要内容。

  据介绍,《规定》确定的河涌管理体制,已被《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所替代,根据《规定》第四条,河涌原分别由水利部门和市市政园林局管理,即荔湾涌等7条半河涌由原市政园林局管理,其余河涌由水利部门管理。2008年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后,全市河涌统一由水务部门管理。

  同时,《规定》确定的河涌管理范围已被《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所替代,《规定》设定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管理措施已被相关水事法律法规所替代。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规定,规章存在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主要内容已经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内容已不适应社会实际需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由于这一原因,市法制办提请市政府废止该规章。

  如何提意见?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9月25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途径如下: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市法制办网站(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3286;

  5.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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