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评论:地下车位补缴出让金怎样征收才合理?

2013年09月06日 10:45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凡已购买车位的产权业主,或将被追缴地下车位的土地出让金。在广州,《关于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已开始正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一石激起千层浪的莫过于“追缴已售出地下物业出让金”。

  根据意见稿规定,地下部分(含车位)土地出让金可能按以下两种方式征收:一是开发商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征收;二是已出让并办理产权证的,遇企业改制、出售、交换、赠与,产权发生变更时,由新业主补缴,或由产权人自行申请补缴。征收标准为:地下负一层按市场楼面地价的50%计收,地下负二层及以下面积按市场楼面地价的25%计收。

  其实不论是开发商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征收,还是新业主补缴,最后埋单的都是车主,“羊毛出在羊身上”,开发商很容易将车位的土地出让金转嫁给车主。眼下广州市中心的车位价格动辄四五十万元/个,甚至超过百万元/个,倘若再追缴土地出让金,到时“天价”停车位恐怕比比皆是了。

  如果要追缴地下车位土地出让金,必须回答一个问题:当初车主购买车位时并没有告知要补交土地出让金,而且房管局也发了产权证,为什么现在却突然想起追缴土地出让金?不管产权证的附记栏里是写着“暂缓征收”,还是一片“空白”,都不能作为现在追缴土地出让金的依据。众所周知,“小产权房”之所以没有产权证,原因就是其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以此而言,既然有了房管部门的产权证,车主是否可以默认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呢?

  无论是2007年广州市出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还是2011年《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已经出让的地下空间要征收土地出让金,现在的征求意见稿规定要追缴,显然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而且广州地下车位本就畸高,且供需失调,再追缴土地出让金,只会让市场更加失衡。

  退一步说,征收标准也值得商榷,杭州的地下车位,负一层土地出让金按楼面地价10%收取,负二层则按负一层标准减半收取,依此类推。这样的标准似乎更合情合理。 (子在渊)

【编辑:王硕】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