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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卖出的“官帽”岂能不收回

2013年09月06日 11:03 来源:宁波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吉林省原副省长田学仁涉嫌受贿案。起诉书中指控,田学仁接受时任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局长岳忠田请托,为其提拔为市公安局副局长提供帮助,收受钱款共计11.2789万元。田学仁虽被查处,但行贿者岳忠田仍在职,并于2010年被提拔为吉林市政法委副书记((9月3日《新京报》)。

  一些通过行贿买官的官员,不仅没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买来的官位照坐不误,让人感到十分惊诧。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很多,比如被称为“白宫书记”的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区委书记张治安案、福建省周宁县的“三光书记”林龙飞案、黑龙江省绥化市的马德案等。在这些腐败案件中,行贿买官者多,但被依法治罪的少,甚至一些买官者依然神气活现地做着他的官。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权威,败坏了官场风气,不利于对买官卖官现象的治理。

  “官帽批发”是最大的吏治腐败,一向为群众深恶痛绝。这一腐败行为之所以一直存在,在我看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处罚过轻。买官与卖官从来就是一对“双胞胎”,没有买官的市场需求,那些卖官者能把“乌纱帽”卖给谁?买官者心中也有一杆秤,在其买官行为的背后有着极高的利益期待,决不会做亏本的买卖。他们把买官当成了资本投资,而且是一本万利的高回报投资,一旦登上想要的官位,必然运用手中的权力疯狂贪污受贿,所得将是投入的几十倍甚至是几百倍。然而,与“买官”的高回报相反的是,“买官”行为的低风险与轻惩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卖官鬻爵”的不良风气。

  事实上,行贿与受贿一样,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买官行为本身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实施的行贿行为,应该构成行贿罪。根据《刑法》规定,行贿罪和受贿罪的起刑点都是5000元。可实际上,行贿数目远超5000元的许多买官者都没被追究责任。在一些腐败案件的查处中,有关部门往往只注重对受贿者的惩罚,而对行贿者“网开一面”,没有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仅施以一些纪律上的处罚。法律上对买官者不予以严惩,组织上对腐败分子卖出的官帽不“回收”,买官者能不前仆后继吗?(三清言)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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