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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机动车环保检验不合标准或将强制报废

2013年09月25日 09:08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机动车环保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无法达到排放标准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报废。”9月24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一步细化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预防与控制、检验与治理及监督管理的规范,新增“鼓励使用低污染节能环保机动车”“不符合排放标准强制报废”等条款。

  预防控制:可依大气环境质量限行

  《条例》草案规定,禁止生产、进口或销售排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对排气污染物排放未达到本省执行的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手续。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车应使用液化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出租车应当使用双燃料等清洁能源,在用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应按省政府规划逐步使用清洁能源。

  此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设置显著警示标志,向社会公告。

  检验治理:调修仍未达标可强制报废

  《条例》草案规定,新购的清洁能源汽车和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轻型汽油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免予环保检验。机动车经检验不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机动车环保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无法达到排放标准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报废。

  监督管理:环保部门监督抽测

  《条例》草案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在公交客运、出租车、道路运输经营等单位以及大型厂矿等机动车停放地,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予以配合。在不影响道路交通顺畅的情况下,环保部门可以采用遥感等方法筛选高排放车辆,进行监督抽测,公安、交通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处罚规定:抽检不达标的将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机动车和车用燃油、燃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环保部门监督抽测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复检,逾期不复检的,由环保部门处300元罚款,复检不达标,由环保部门撤销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进入污染防治交通限行区域,违反交通限行管制措施的,将被处以200元罚款;拒绝申报登记机动车排气污染排放状况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唐心萌)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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