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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将出规定 住宅至少一间房日照不少于2小时

2013年09月25日 10:31 来源:南昌晚报 参与互动(0)

  24日,记者从省住建厅了解到,《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正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如有意见建议,可于2013年10月10日前反馈至省住建厅城乡规划处。

  确定高层住宅容积率标准

  城市和县城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指标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居住用地上,7层以下建筑,容积率不超过1.6,建筑密度不超过30%;7层至10层建筑,容积率不超过2.0,建筑密度不超过25%;11层以上,建筑容积率不超过3.5,建筑密度不超过20%。

  经批准取得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日照等有关规定,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将相应建筑规模转移到剩余用地上。

  住宅至少一间房日照不少于2小时

  另外,各类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大寒日8~16 时或冬至日9~15时)内的日照时间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其中,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中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的满窗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宿舍的半数以上居室,应获得同住宅建筑相同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其底层满窗应获得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一半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旧城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 小时的标准,且必须确保周边建筑日照时数达到国家标准。

  高层住宅楼间距不小于24米

  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9米。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之间平行布置的,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超出50米部分的按照0.25倍计算。

  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小于30米的,其间距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超出50米部分的按照0.25倍计算。(记者 吴跃强)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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