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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住宅小区可申请设置夜间临时停车场

2013年09月25日 14:25 来源:西安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改二稿在城市公共空间使用和管理及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诸多条款,使条例更贴近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

  城市道路禁止擅自摆摊设点

  新增条款规定,城市道路禁止擅自摆摊设点。为方便城市居民生活,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 地、时间设置临时便民摊点。临时便民摊点的设置应当避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设立固定经营场所供农副产品、日用品商店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并制定具体措施引导流动摊贩进入固定经营场所。违规者将被实施行政处罚。

  临时便民摊点的设置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禁止区域和控制区域,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临时便民摊点应当设置标志牌,公示摊点的设置期限、区域和面积、出收摊时间、经营范围、责任单位、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出店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中小学校园入口两侧不得设置停车位

  在道路泊车方面,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确需占道设置的,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合理设置,但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

  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足2.5米的道路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住宅小区可申请设置夜间临时停车场

  在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方面,新条款规定,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提出夜间临时停车申请,经所在地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或公安交管部门同意后,设置夜间临时停车场,并明示停车时段、区域和管理规定。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违规设置门头牌匾最高处5000元罚款

  在户外设施方面,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明确规定允许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以及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

  门头牌匾的规划、标准、色调、质量等,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结合所在街道的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统一规划,体现特色风貌。门头牌匾的设置出现污浊、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的,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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