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拟规定摩托能否载客由地级以上市决定
2013年09月25日 16:03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货载客很常见(资料图片,关俊楠、何伟杰摄)
这次提交审议的《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中,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改变了“一刀切”禁“摩的”的规定,改为“是否禁止使用摩托车在地级以上市的市区内经营旅客运输,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
在征求意见时,部分网友提出应删除“禁止使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营旅客运输”的规定。但省交通厅认为,客运经营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虽然残疾人有就业需求,但由于其本身的残疾导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承运的旅客生命难以得到保障,不应允许其参与客运经营。同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主要作用是解决残疾人出行需要,而非载运旅客。
省法制办综合考虑后,在修订草案中规定,“禁止使用拖拉机、货运车辆、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营旅客运输。禁止健全人使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但并未“一刀切”禁“摩的”,而是规定“是否禁止使用摩托车在地级以上市的市区内经营旅客运输,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
在旅客运输上,为了防止疲劳驾驶造成的事故,修订草案规定,客运班车单次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或者客运包车单日运行里程超过600公里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
【编辑: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