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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文字作品价值无须硬性规定

2013年09月27日 08:56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基本稿酬标准14年来终将调整,最低稿酬拟涨至千字百元……近日,国家版权局网站发布关于《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牵动了不少文字工作者的心弦。

  稿酬标准多年未变,一直令不少人困扰,有人更称之为“稿愁”。此次国家准备提高文字作品报酬标准,不失为一个利好。尤其是对长期念叨稿费太低而无法养家糊口的一些文字作者来说,也是一个法规上的保障和心理上的慰藉。毕竟,业内一直认为稿酬标准太低,已经脱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既无法有效激励文字创作,也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按照实际变化及时调整,其实已经势在必行。

  不过从实际情况看,国家规定只具有最低保障线的意味,当下社会对文字作品价值的衡量,早已跳脱出这种硬性规定。在出版发行行业里,一般文字作者的稿酬多已超过法定标准,那些名气大、水平高的作者更是远超普通人,稿酬标准事实上已经市场化了。大家已有共识:文字作品的价值,应该因人而异、因作品而异,主要以市场反响和读者评价来衡量。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看,文字的价值、知识的价值,也最好由市场来决定。官方过细过密的强行规定,既在行政执行上没太大必要,也基本没办法适应日新月异的市场需求。征求意见稿出来之后,不少作者和出版单位将其更多地视为一种象征指导意义而不具实际意义,显然是有道理的。

  更进一步看,今天评价文字作品尤其是原创作品的价值,早已不仅仅是稿酬这一个部分,而是包含了更多的内容。随着各类文化市场日益发达,这方面已经演化出一个综合性的衡量体系。比如,一件原创文字作品,可以出书见报,可以译成外文,可以改编成戏剧、影视剧,可以改编成网络游戏,还可以有玩具、服装、工艺品等更多的实物衍生品。衡量这些东西,已经不再按照简单的稿酬标准来支付,而主要由市场规律在发挥作用。在这些方面,更应该强调的是当事人合同约定,如果单靠国家的一些硬性规定,恐怕还是难以充分保证作者合法权益和应有的市场收益。

  近年来,文字作品领域的知识产权官司并不少见。究其原因,一方面当下文化市场发展迅速,新情况、新现象在增多,文字作者参与市场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也在增多,而与此同时,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和执行力度则有很大欠缺。现在看来,要使文字创作有一个良好秩序和局面,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文化市场的成熟和自律,文字作者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的提升,恐怕都必不可少。(毛晓刚)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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