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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洗手液安全性引担忧 如造成损害可追偿

2013年10月05日 19:48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最近,有一些媒在报道说,公共场所的洗手液不太卫生,说甚至有些洗手液可以冠之为"毒手液"的称号。而银川的网友夏先生就说,自己在一个餐厅公用洗手液之后,就发现自己手开始发痒了。同时还有一些网络在传言说这公共场所的洗手液的细菌超标非常严重,如果使用不慎的话还会引发败血症。公共场所的洗手液真的会成为毒手液吗?

  记者从北京几家大的餐饮店、酒店、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免费洗手液随机抽样,经由中国检科院综合检验中心检验,几家知名商场和酒店的免费洗手液细菌总数普遍超标,最高的是首都国际机场2号航站楼的免费洗手液,细菌数量为每克60万个,是国家标准的600倍。细菌超标600倍的洗手液会对人体造成什么样的伤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所副主任技师李涛表示,这样的洗手液完全就是一个细菌的培养机了,非常脏。

  李涛:如果用这么脏的洗手液洗手的话,轻的手上的创面产生化脓、感染,厉害还能引起其他疾病,甚至能危及生命。

  不慎使用超标洗手液危害不小,那么除了首都机场严重超标外,其他的公共场所洗手液的情况如何?使用公共洗手液后对人体产生危害,又该如何维权?

  不过,网传的"公共场所免费洗手液细菌超标越洗越脏"的说法并不确切,根据调查,西单肯德基餐厅、全聚德王府井店还有东来顺王府井店等餐饮店的洗手液细菌数量为每克小于10个,卫生状况良好。尽管部分场所已经经得起检验了,多位街头受访者仍表示将会谨慎使用公共场所的洗手液。

  受访者:如果手上有伤的话就有可能不用了,手上没有伤的话可能还会去用。

  北京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旭认为,即便是免费也免不掉对社会应负的安全责任。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是可以依照我国法律进行追偿的。

  刘旭: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或者商品符合产品的安全以及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如果提供的免费洗手液造成了消费者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应该有权利向经营者要求追偿。(记者韩秀)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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