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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宅挖出大量元宝银元被收缴 后人与政府对簿公堂

2013年10月15日 14:52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2013年10月9日,记者来到五河县新天地商业广场,这是当地最为繁华的地方,车水马龙,热闹非凡,一派现代商业气息。

  时间倒退到68年之前,还是民国时期,这里是一个偌大的幽静院子,白墙灰瓦的徽派房子里,住着一户名为胡景唐的大地主。

  时过境迁,这些都已尘封在历史的烟云之中。胡景唐长眠地下,胡家子女在外地安宁地生活着。

  然而,这一切,在2008年改变了。当地旧城改造施工,在胡家老宅地下,挖出了一批窖藏元宝、银元等,这事一下子轰动了小城,也打破了胡家子女宁静的生活。

  对这批地下出土宝物的归属权处置,五河县政府将元宝、银元等定性为无主文物,上缴国家;而胡景唐71岁的女儿胡兆姮认为,这是父亲所埋,理应返给胡氏后人。 5年多来,她为此跑五河、走蚌埠、来合肥、奔北京……

  建筑工地三次挖出元宝银元

  9日当天,记者随胡兆姮来到五河县新天地商业广场。在广场附近,目击者之一、修表师傅鲍家风向记者还原了2008年施工人员在胡家祖宅旧址挖出元宝、银元的一幕。

  “那年4月2日,我像往常一样,来在这里摆摊修表。突然,听到不远处工地有人喊挖出元宝了,我透过工地围墙上的大门,看到现场非常混乱,有很多人哄抢。 ”鲍家风说,之后,有人报案,现场被封锁了起来。

  鲍家风告诉记者,当时正值学校放学,有不少孩子翻围墙进入现场“拾”银元,有一个孩子“拾”到一个,用手掂了掂,把玩着。随后,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位过路人。

  鲍家风说,他曾听说过,在同一地点,以前也曾挖到过元宝、银元。

  “以前挖出的具体时间分别是1965年、1985年”胡兆姮说。

  目击者之一、1965年在现场负责施工的五河县第一建筑公司退休职工吴献文向记者回忆:

  我单位承建大楼,当时,地基需挖深1.9米,在放线时,一块砖有影响。我在把这块砖挖走时,发现一个坛子,大约20公分高,坛口直径约10多公分,里面装有银元宝37个,原封不动,上缴给政府有关部门了。

  同样,在1985年,胡家老宅地块建设星火商场时,在同一地点,也挖出了一坛元宝、银元,遭到工人哄抢。哄抢中,有人被打得头破血流,当地公安部门曾介入调查。

  时年,负责此案、如今已退休的原五河县公安局干部张大军(化名)说,他们到现场时,元宝、银元已被哄抢完了。他们召集参与哄抢的人,宣传说地下财物不管是公家的,还是私人的,都要交给公安机关。当时有很多人上交了。

  胡兆姮介绍说,这三次共挖出大元宝2只、小元宝42只(法院认定5只)、银锭5只、银元约1800枚(法院认定489枚),现均存放于五河县文管所。

  元宝银元深埋祖宅地下

  伴随着商店里飘出的节奏强劲的流行音乐,记者行走在新天地商业广场,如果不是胡兆姮的指点,记者怎么也不会想到,这里就是她曾经生活过的地方。

  胡兆姮介绍,她的祖父胡子才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自绩溪县迁至五河县,在五河县经营茶叶,在蚌埠市开设银楼,富甲一方。祖父有钱,也乐善好施,经常馈赠穷人稀饭,因此,周边老百姓称其为“胡大善人”。祖父平素也自称“老施”,平生最爱写“施”字,一直活到1960年才去世。

  胡兆姮告诉记者,她在祖宅生活了三年,如今,还能隐约记得祖宅布局:前排是一溜门面房,进入院子大门,有一扇屏风墙,再往里走,就是天井、花台,院子后面有一排两层木楼,走廊竖了四根粗大柱子,楼房窗户子上的花都是人工雕刻的,很精致。

  “我家在五河老宅里一直住到1945年,那一年父亲去世两个多月后,全家才搬到明光市居住,只留下一位姓陆的管家看护房子。 ”胡兆姮说。

  胡家之所以搬迁到明光市,原因有三:一是明光市有房产和2000亩土地;二是侵华的日本军队多次轰炸五河县城,相比较,明光市更安全些;三是明光市离南京市近,且通火车,子女乘坐火车到南京上学方便。

  胡兆姮说,她家搬离五河县之前,家人多次把大部分元宝、银元深埋于祖宅地下,地点就是如今的新天地商业广场。

  “我小时候听母亲说过,元宝、银元都是晚上埋的,母亲曾手拿汽油灯,焦大(焦锦文、家中长工)在老宅地下挖坑深埋。 ”胡兆姮说。

  那位陆姓管家看护胡家祖宅直至解放。解放后,祖宅被政府没收。1950年,祖宅被改成了五河县卫生院(五河县人民医院前身),之后改为糖酒专卖公司,再后来,翻建为星火商场,如今,建成了新天地商业广场。

  1954年胡家曾返乡挖宝捐献政府

  胡兆姮介绍说,1954年,她的母亲和姐姐胡兆娟从外地回到五河县,带领当地政府有关人员,在祖宅地下挖出了三坛元宝、银元,并将其全部捐献给了国家。

  今年80岁、五河县人民医院退休化验师周学莲是当年挖掘元宝、银元的目击者之一。

  周学莲说,她17岁到五河县卫生院工作,21岁那年,也就是1954年的一天,有人到卫生院院内挖银元,因现场被封锁,看不到挖掘情况,但是,通过窗子,她看到有人抬了几筐银元走出了卫生院。

  周学莲告诉记者,事后,才知道是胡兆娟带人挖元宝、银元捐献给国家的。当时听说,胡兆娟用脚步丈量距离,标上记号,分别在卫生院厨房门外的一块条型石板下、厨房附近花台边地下、卫生院厕所门前地下,共三处,挖出三坛元宝、银元。

  “后来,我们在厨房吃饭时,也看到这块条石确实动过了,厨房炊事员还开玩笑说他真命苦,在这干了这么久,不知下面有银元! ”周学莲说。

  除了周学莲,当年的目击者还有卫生院退休医生方侠。记者找到方侠,因前不久生病,老人头脑已不太清醒。她见到记者,嘴唇蠕动,什么话也说不出来。但她在一旁的女儿说,她听母亲说过,1954年,在五河县卫生院上班的母亲,看到有人在卫生院地下挖到过元宝、银元。

  “上世纪五十年代,记不清哪年了,我家来了两位外地客人,一位是胡兆姮母亲,一位是她姐姐,当时不知道两人来干嘛的,后来听‘上人’说是来挖元宝、银元的。 ”胡兆诚告诉记者。

  返还出土宝物要求遭拒

  建国以来,五河县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在搞建设时,在胡家祖宅地下挖掘出窖藏元宝、银元共三次,但前两次,居住在外地的胡景唐的子女并不知情。

  2008年,在胡氏老宅第四次出土了元宝、银元后,五河县电视台对此予以了报道。该县居民胡兆诚(胡家远亲)看到新闻报道,给住在南京的胡兆姮的哥哥胡志骞打电话告知此事。

  “我知道那地方以前是胡家的,我住在当地,有义务告诉胡志骞。 ”胡兆诚说。

  听说自家祖宅地下挖出了元宝、银元等物,居住在北京的胡兆姮夫妻赶到五河县,向五河县政府申请返还。

  2008年7月25日,五河县委办公室答复胡兆姮:由于您目前证据尚存不足,因此,暂时还无法满足您的要求,如果您有其他与出土银元有直接所有权方面的证据,还请完善法定程序后及时相告,以便再做进一步研究。

  “为了这事,我从北京市到五河县,来回跑了十几次,搜集到很多有力证据。 ”胡兆姮说,可是,当地政府还是不予返还,于是,她改走法律渠道,将五河县文管所告上法庭。案经五河县法院一审败诉,她二审上诉至蚌埠市中院,至今还未开庭。

  五河县法院一审认为,涉案银元属无主文物,虽出土地点位于原告父辈祖房所在地的宅基地附近,但原告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银元系其父辈埋藏。据此,涉案银元属于国家所有。

  胡家后人出示各种证据

  “其实,我拥有的证据很多。 ”胡兆姮说,她家祖宅前、后、右三面都是公路,无住户,只有左边住了几家,这几家当时都很贫穷,按常理应没有大量的元宝、银元可埋藏,事出至今,这三户人家也没对这笔宝物提出异议。记者找到了当年居住在胡家左边的一户,81岁的老人王开朋。老人虽腿在朝鲜战场冻伤,靠拐杖行走,但思维比较清晰。

  王开朋说,他家和胡家相隔二三十米,中间只隔三家,这三家都是贫农,元宝、银元不可能是这三家埋藏的。

  王开朋告诉记者,2008年,听说胡家老宅地挖到元宝、银元,他到现场去看了,挖出的地点就是胡景唐曾住过的地方,他记得很真切。 “我小时候经常到胡家玩,对胡家地点很熟,1985年挖出宝物的地方,也在胡家老宅地下。 ”

  胡家另一位老邻居、今年75岁的万克礼说,他家祖先是山东矿主,“七?七”卢沟桥事变后,家人搬迁到五河县,居住在胡家斜对面,中间相隔一条路,两家相距约30米。 “我记得很清楚,小时候常到胡家玩。胡家住的房子像北京四合院,有厢房、花园、竹林、花台。 ”万克礼回忆,解放后,他家的房子和土地被没收,1955年,五河县公安局安排他们家住进胡家隔壁的房子,直至1965年,因拆迁才搬走。

  万克礼说,2008年,胡家祖宅地下挖到元宝、银元,有朋友以为是他家埋藏的,就通知了他。 “我家是后来搬到胡家隔壁的,搬去时已家道中落,不富裕了,没什么可埋的了。 ”

  胡兆姮说,她祖宅地下窖藏的元宝、银元都是她家长工焦大所埋。焦大的儿子焦金水(2011年病逝)于2009年曾给她写了一份证明材料,内容是:我的父亲焦锦文解放前长期在胡景唐家做长工,我们全家都和父亲一起生活。我小时候听母亲说,我父亲抗战时帮胡家挖地深埋过银元。

  同时,胡兆姮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母亲胡郭氏的遗嘱,说明祖宅地下埋藏有元宝、银元。为了证明母亲的遗嘱出自其手,胡兆姮还提供了一份母亲当年给明光市政府亲笔所写的材料比对笔迹。 “你看遗嘱上的笔迹,和材料上的笔迹是一样的。 ”

  胡兆姮说,2008年,出土的元宝、银元上有的写有一个“施”字,这个字系祖父写的。同样,为了证明此字系祖父亲笔书写,胡兆姮找到了当年胡家管账先生张立甫所保存的一幅祖父赠送的一幅画,这幅画落款处有祖父题字。记者看到,该题字笔迹和“施”字相比较,两者笔迹的确很相像。

  律师:胡家证据充分,宝物理应返还

  曾代理并打赢类似官司的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吉艳向记者介绍说,胡兆姮所提供的证据很充分,诸多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元宝、银元是其父亲所埋藏,当地政府应予以返还。

  吉艳告诉记者,一审法院判决,依据的是文物保护法第五条,其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但这一条是针对无主文物的,如果文物有主,文物所有权应归所有权人。 ”吉艳解释,因为文物保护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胡兆姮告诉记者,《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这特指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依据上述法规,可见属于她父亲埋藏的元宝、银元,当地政府应予返还。

  除此,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也有条款明确规定,他人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应当返还权利人。

  胡兆姮说,早前,有媒体报道,江苏省淮安市居民汪秉诚、河北定州市东赵庄乡村民刘士庚祖宅地下挖出了古钱币、白银等,两人通过诉讼赢得了官司,要回了祖先埋藏的物品。 “我家老宅子地下挖出的元宝、银元,怎么就不能返还给我们后人呢? ”

  不久,胡家后人诉至蚌埠市中级法院的案件将开庭审理,这笔地下埋藏宝物的法定归属权将花落谁家,本报将继续关注。(记者王明存)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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