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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艾人士:沐浴场所禁艾加剧对艾滋病人歧视

2013年10月15日 15:24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办法第九条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的标志。本办法所称的沐浴业,是指为消费者提供洗浴、足浴、温泉、SPA等服务的行业。

  《办法》禁止艾滋病患者入浴条款公布后立即引起社会广泛争议。艾滋病专家和志愿者认为,该条款与近年来一直倡导的“零歧视”艾滋病患者的倡议有冲突;但有网站调查显示,近七成的受访者支持这一条款。有专家则对羊城晚报记者表示,共浴染艾滋病“没有科学依据”,而且《办法》中禁止艾滋病患者入浴也不具备可操作性。

  防艾人士很不满:

  此举会加剧对艾滋病人的歧视

  依据该《办法》第一条解释,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规范沐浴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沐浴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沐浴行业健康发展”。但禁止艾滋病患者进入公共浴室的规定却引起了艾滋病工作者们的不满。一些长期参与艾滋病工作的人认为,这样做只能带来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而并不能防控艾滋病的传播。

  艾滋病工作者、和而不同中心艾博公益(AIBO AIDS Relief)项目负责人常坤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这个《办法》是“对艾滋病的无知造成的”,禁止艾滋病患者进入公共浴室“不利于社会消除针对艾滋病相关群体的歧视,反而会加剧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污名化”。

  同时他特别指出:“没有任何特征能够显示出某个人是不是艾滋病感染者,难道浴池还要对每个客人进行检测?何况艾滋病毒还有一个窗口期,在窗口期内,是无法检出艾滋病毒抗体的”。

  患者述各种恐艾:

  求医屡被拒,错过最佳治疗期

  天津艾滋病患者李先生,2006年被查出为艾滋病毒携带者,距今已近8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李先生表示,艾滋病人在生活中遭受歧视是常事,如今出台这样一项针对艾滋病患者的《办法》更造成了“歧视的加剧”。

  他认为,“相关人员”关于艾滋病的“知识太过欠缺”,“这种错误的(预防艾滋病的)方法只会造成社会的‘恐艾’情绪加剧”。采访中,他讲述了一段亲身经历。

  2012年李先生患急性阑尾炎住院,医生在化验时查出他是艾滋病携带者后,做完手术的第3天他就被要求出院,医院不再让他住院进行康复治疗,而是让他回家调养。

  他还给记者讲述了几个艾滋病人受歧视的遭遇。艾滋病患者陈先生2006年被检查出腰椎间盘突出。他想去医院做手术,可他找过的所有医院都拒绝为他提供手术治疗,最后他通过多方关系终于联系到了一位愿意给他做手术的医生,可等到会诊时才发现,已经错过了最佳治疗期,即使做了手术也还要依靠拐棍。如今这位陈先生几乎是什么都干不了了。

  有类似遭遇的还有一位广西的艾滋病患者。2008年时他被查出视网膜脱落,到处求医无果。2009年年底,他终于联系上了上海的一家医院,可那时候他已经几近失明了,只能稍微感觉到灯光。医生检查后也告诉他,治疗已经没有任何意义。

  求职不过关,小伙有苦说不出

  安徽的小吴2010年从一所师范学校毕业,毕业后参加了安庆教育局组织的招聘教师考试,小吴很顺利通过了笔试和面试。但进入体检环节时却查出了问题,他患有艾滋病。最终,小吴因为体检不合格被用人拒绝。2011年,他向法院提出上诉,他认为,按照艾滋病防治法和就业促进法,艾滋病患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但法院一审和二审还是判他败诉——法院最终认为安庆教育局的体检标准是合理的。但小吴一直不服,他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艾滋病防治法属于上位法,而体检标准属于下位法,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法院判他败诉是不合适的。

  目前小吴在一家私立学校就业,但是他却一直不敢公开自己是艾滋病患者这一身份,“公布了肯定要被歧视的,不只是就业,生活中还有方面会受歧视,我甚至都没敢把患病的事告诉家人”。

  专家作权威解读:

  共浴感染艾滋没有科学依据

  针对《办法》引起的热议,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秘书长沈洁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全世界公认的艾滋病传播途径只有三种:性、血液、母婴,如果不在浴池发生性关系的话,单纯洗个澡是不会感染艾滋病毒的。像共用餐具、卧具甚至共浴都不可能传播艾滋病毒。即使入浴者彼此都有皮肤上的损伤,这也不会导致传播”。她强调入浴感染艾滋病“没有科学依据”。另外,她还指出,禁止艾滋病患者进入公共浴室没有可操作性,“你不可能对每一位进入(公共)浴室的人进行HIV检测”。

  14日,羊城晚报记者试图联系商务部相关部门追问相关争议问题,但并没有获得相关部门的回应。(记者 孟庆利 通讯员 卫涛)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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