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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禁传染病入浴须转换思维

2013年10月16日 11:34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10月12日,中国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正试图将所有性病、艾滋病患者杜绝在公共浴室门外。该《办法》明确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等警示标志。沐浴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并整改不力的,可被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3年11月11日(10月15日《新京报》)。

  就立法初衷而言,立法机关也许并没有歧视艾滋病患者的本意,只是出于防治传染病的善意。而由于艾滋病的极度敏感性,规定一石激起千层浪。

  从立法民主性的角度,这项规定似乎得到了大部分群众的支持。微博对该条例发起了一项万人网络调查。目前结果显示,有72.2%的人支持该规定,21.8%反对,其他人选择“不好说”。虽然这只是抽样调查,并且网友意见也并不代表所有群众意见,但是,正如珠海的李女士所言,“我不歧视性病患者,但是以防万一,还是支持这个规定”。这恐怕符合绝大多数普通民众的心态。

  从立法科学性的角度,相关规定就成了无稽之谈。反对声音绝大多数来自专家学者。诸多专家进行了相关论证,在公共浴室中,可能相互接触到的尿液、汗液中,并不含有艾滋病毒。这么多年来也从未有人因为出入公共浴室而被感染的。从立法有效性的角度,规定只是让沐浴场所设置警示标志。而沐浴场所根本无法判断谁患有相关疾病,这反而会让患者产生逆反心理,根本无法实现预期效果。

  当民主性和科学性、有效性发生了冲突,立法机关该如何抉择?这一方面需要采取更为民主、公开的听证程序,让各方广泛参与讨论,通过良性沟通,实现科学和民意的共识;另一方面,更须拿出更合情合理的方案,以减少实现共识的难度。其实,规定有必要保留,但需要转换思维。可以不直指某项疾病,变警示为提示,变强制为自愿:“如您患有不适合进入澡堂的疾病,为了他人健康安全,请慎入澡堂。”如此,也许各方都更容易接受,实施效果也将更好。(舒锐)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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