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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无度“自由”为文明社会所不容

2013年10月21日 09:15 来源:江西日报 参与互动(0)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这是许多人烂熟于心、甚为喜爱的名句。不言而喻,生活得自由而快乐是人们梦寐以求的。

  然而,如今有些人滥用了“自由”,他们将“自由”建立在了损害他人利益、破坏社会秩序、危及别人生命财产安全之上。不是吗?有的人为达到不可告人之目的,在网络上“自由”地胡说八道、造谣诽谤;有的人为图一时之快,在名胜古迹处“自由”地胡写乱画、肆意涂鸦;有的人为泄一己之烦,在幼儿园对幼童“自由”地进行体罚、无情虐待;有的人为贪一己之好,在城市中“自由”地喂养明令禁养的犬只,以致咬伤咬死路人……显然,这些人的“自由”,违背了社会公德,甚至触犯了法律底线。

  有的人可能会认为,自由就是“不受拘束,不受限制”。其实不然,在文明社会,自由都有一个“度”,这个“度”就是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任何人的言行都不能逾越这个“度”,不能败坏别人的名声、损害别人的利益、凌驾于他人的自由之上,唯其如此才能拥有随自己的意志活动的自由。否则,其“自由”就会受到约束和限制,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甚至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

  在我们身边,相关的案例不胜枚举。比如,有的游客将“到此一游”刻在埃及神庙的浮雕和湖北武当山景区石壁之上,受到广大网民和媒体的强烈抨击。再如,“秦火火”、“立二拆四”等“网络大谣”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广州番禺幼儿园教师许某因虐待一女童至其受伤昏迷不醒被判刑六年半,在贵州遵义咬死老人的杜高犬的主人被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拘,等等。中国如此,外国亦然。美国旧金山一对夫妇因所养之犬将一个邻居咬死而被判处4年监禁;在韩国,前不久已将“严惩名誉损毁”文件下发至各地方检察部门,以打击通过互联网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显而易见,任何随心所欲、损人利己的无度“自由”,都为文明社会所不容。

  诚然,欲使人们做到自由有“度”,就应广而告之,使人知晓其“度”。这就要切实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普法教育,尤其要通过电视、网络、广播、报纸等大众传媒加大宣传力度,将违背社会公德、触犯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公之于众,使人们懂得什么是社会公德,让人们知道什么是法律底线,从而自觉弘扬真善美、抵制假恶丑,在遵循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行使自由的权利。

  欲使人做到自由有“度”,还须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其“度”。当今时代变化很快,新情况接踵而至,新问题层出不穷,唯有使相关法律法规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才能让有关部门面对新问题有法可依,让社会大众面对新情况有法可循,也让别有用心者在严密的法律法规面前无空可钻。前不久,针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司法解释,明确了哪些网络行为会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的问题,清楚地设置了网络行为不可跨越的限度和不能逾越的底线,让违法者不敢触碰,使守法者得到保护。对网络行为如此,对其他行为也不例外。

  事实证明,无“度”的自由,会破坏社会稳定;有“度”的自由,能促进社会和谐,我们所追求的无疑应是后者而非前者。(王中平)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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