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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跨省抓记者别跨出法律框框

2013年10月24日 13:23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该事件走向如何,不仅关系到陈永洲本人的人身权利,更可能对媒体环境、舆论环境产生重要影响。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是处理该案的基础,“请放人”的呼吁应得到法律的回应。

  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10月19日被长沙警方刑拘。《新快报》23日头版发文,对警方发出“请放人”的呼吁。该事件迅速引发关注。

  对陈永洲采取刑拘措施是否合法、正当,该事件走向如何,不仅关系到陈永洲本人的人身权利,更可能对媒体环境、舆论环境产生重要影响。我们反对那些违背新闻职业规范发布的虚假、不实报道,同样也不能容忍压制真相、打击监督的做法。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是处理该案的基础,“请放人”的呼吁应得到法律的回应。

  根据现有情况,陈永洲被刑拘一事是由其在《新快报》报道湖南上市公司中联重科涉嫌销售造假而起。围绕对其刑拘是否合法,舆论有诸多质疑。其一,记者发表新闻报道是职务行为,其产生的后果首先应当由新闻机构来承担。若长沙警方认定相关报道涉嫌违法,应先与媒体进行交涉,若需记者本人配合调查,也应走相关程序。刑拘记者是否主体适格?其二,据新快报透露,长沙警方9月16日已对陈永洲立案,10月15日发布网上追逃,而在此期间,陈一直不知情,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根据刑事诉讼法,“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是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情形之一。如果该情形不成立,采取这一强制措施是否还有其他足够充分的理由?程序是否合法?

  最为关键的是,指控陈永洲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有无依据?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与正常的舆论监督行为的重要界限,是报道中有没有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对此,当前新快报和长沙警方各执一词。但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新闻报道尤其是监督性报道是满足公众知情权、揭露“假丑恶”的重要途径。这个作用要得到充分发扬,既需要新闻从业者遵守职业规范,遵守法律、实事求是、客观理性,同时也离不开全社会对正当舆论监督的支持和保护。前者是新闻媒体的权利边界线,也是其行业底线,一旦背离则可能违法违规,必须予以严肃处理;后者是对新闻采访权的保障,也是维护新闻自由和新闻尊严的必要条件,如果滥用行政权力,特别是滥用警察权打压舆论监督,不但会对个人造成伤害,而且可能制造恐慌情绪,以致人人自危、鸦雀无声,必须坚决反对。

  正是考虑到以上因素,此事被公众广泛关注,中国记协等单位也在当天知悉此事并表示高度关注。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快报发声表态之后,23日长沙警方接受采访时做了相关说明,但一些疑点仍未厘清。期待各方尊重事实和法律,让真相亮在阳光下,让此事的处理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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