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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九类病人初审合格就可享“特病”待遇

2013年10月24日 15:21 来源:辽宁日报 参与互动(0)

  10月22日,记者从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了解到,恶性肿瘤放疗等9个病种的疾病患者在医院“特病”初审合格后,不必参加现场体检就可享受“特病”待遇。此外,恶性肿瘤放疗、尿毒症透析治疗病种,当月体检合格后当月即可享受“特病”待遇。

  特病即“门诊特殊病种”或“门诊规定病种”。此类疾病的确定主要是根据临床上疾病特点,患有此类疾病的患者需要长期持续用药并且病情相对严重,进而经济负担增加甚至已经没有了承担能力。

  目前,沈阳市医疗保险确定了31类门诊规定病种,覆盖了需长期在门诊规律治疗的常见病、慢性病和重大疾病。当参保人员所患疾病符合沈阳市门诊规定病种的病种种类及病种认定标准时,即可以申请办理门诊规定病种待遇。

  考虑到患者年老体弱等因素,参保者患有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疗(膀胱灌注治疗)、PCI (PTCA)术后一年内抗凝治疗、其他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治疗、乳腺癌内分泌治疗、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9种疾病,仅在医院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不必参加现场体检即可享受“特病”待遇。其中,恶性肿瘤放疗、尿毒症透析治疗病种,当月体检合格当月就可享受待遇。

  此外,沈阳市医保局确定了癌症(晚期)、糖尿病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及并发症、慢性肺心病、精神类疾病五类可以办理家庭病床的疾病,为需要系统治疗但到定点医院就医有困难、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参保患者开辟了治疗及享受医保待遇的绿色通道。(记者 明绍庚)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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