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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保护环境“有责”也应“有权”

2013年10月28日 13:50 来源:云南日报 参与互动(0)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对环境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做好垃圾分类、节约用水、低碳出行……越来越多的人从身边小事做起,为环境的改善贡献自己的力量。“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已不再是一句口号,而成为许多人自觉践行的社会义务。

  但在生态环境问题愈加受到重视的今天,仍能从各种渠道了解到,一些企业“顶风作案”,长年累月的违章排污,却得不到有效监督;少数地方对环评未过关的项目草率上马,造成影响恶劣的环境污染。在这些事件的背后,公众往往只能被动地承受环境污染给生活和健康带来的影响。

  经常听到“真正有效的环境保护除了依靠强有力的政府行为之外,还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公众对于环保事业参与与否及参与的程度,直接体现一个国家国民的环境意识、生态文明的发展程度”这样的话语,也欣喜地看到随着法制体系的完善,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但如何让社会公众进一步参与有关环境问题的监督与重大决策,还需要通过各界的持续努力,扩大参与范围,提高公众参与水平。

  我们期待着环境信息更加公开透明,也期待着公民参与环境监督与重大决策的具体条件、具体方式、具体程序更加明晰,从而使蓝天白云下生活的每一个人真正有权力、有途径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说“不”。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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