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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今日起欠缴社保费将收滞纳金

2013年11月01日 10:46 来源:郑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今日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启动实施,新政明确规定,用工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要为职工办理社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机构经办机构可申请银行强制划拨。

  记者昨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今起实施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着重针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征收、缴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规定同时特别明确了“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意味着今后凡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五项社保必须同时缴纳。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在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限期补缴通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申请强制划拨。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被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要求,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者 王红实习生龚芮)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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