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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规定使用贵重药品和医用材料须经患者签字确认

2013年11月01日 15:08 来源:大连日报 参与互动(0)

  大连市物价局、卫生局昨日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监管下发通知,首次明确住院费用结算清单须对医保患者注明自付比例,同时,在使用贵重药品和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时,应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特殊情况下紧急使用后应进行补签。贵重药品指每最小零售单位100元及以上的药品,单独收费的贵重医用材料指每最小零售单位500元及以上的医用材料。

  通知要求,各医疗单位继续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组织机构,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对价格管理负总责,并分级设立价格管理部门,结合实际配备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之外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价格,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公示;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公示内容。要为患者提供便捷的医药费用查询服务,可在病房、护士站、住院费用结算等部门查询一日住院费用及总费用。

  通知还首次就“医疗机构要建立费用清单制度和确认制度”进行明确,提出: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对医保患者要注明自付比例”。并首次明确,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贵重药品和单独收费医用材料医患双方确认制度。医疗机构要建立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制度,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内部审核流程。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必须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此外,医疗机构还要健全内部的病历记录和护理记录制度,并对患者费用清单实行复核。没有病历记录或护理记录的服务项目,一律不得向患者收费。

  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直接关系到广大患者切身利益,各级物价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市物价局、市卫生局举报电话分别为12358和39989890。(记者 赵蕴颖)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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