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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务”不是警察滥配滥用枪支的借口

2013年11月02日 04:49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针对日前广西贵港警察枪杀孕妇事件中,警察胡某为何带枪问题,广西贵港警方回应称,他当时正在执行公务。

  胡某带枪协助湖南警员办案,属于执行公务,但带枪饮酒是明显违纪行为,在承认违纪的同时,又强调“执行公务”,这种文过饰非意味十足的说辞,显然难令人信服。枪杀案发生的当天,警察胡某虽然确实陪同侦办案件,但案发之前的五六个小时内,胡某的主要活动仅仅是下午4点多参加该镇一名老板的宴请聚餐,到了晚上快10点才离开,而紧随其后的晚10时许,胡平酒后枪击孕妇案便发生。显然有理由质问:一帮警察参加老板的宴请、豪饮,烂醉如泥能算执行公务?警察胡某酒后赤裸着上身提枪闯进路边店随意开枪杀人,又谈何执行公务?

  更重要的是,即便承认协助湖南警员办案,属于执行公务,也并不自动必然证明胡某带枪的合理合法性。查看针对警察配枪的相关法律法规,不难发现执行公务实际上并非警察配枪的绝对充分必要条件,换言之,并不是所有的执行公务,警察都必须配枪。配枪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基本前提,其一,所执行的公务,确实要求警察必须配枪,如依据《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其二,配枪的人,必须是真正符合配枪条件的合格警察。如上述《规定》还明确,“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政治可靠,工作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无酗酒习惯”。

  这种法律法规背景下,仅以“执行公务”为由,便强调胡某配枪的合理合法性,无疑明显说不通。如果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那么,不仅胡某配枪行为将存在明显的合法性问题,而且当地公安机关本身配枪管理的合法性以及背后的渎职玩忽职守责任,同样非常值得质疑和进一步追究。

  以“佩枪不喝酒,喝酒不佩枪”为主要核心内容的公安部五条禁令已发布整整十年,长期以来也一直被视为是体现“从严治警”方针的“铁的纪律”。这种背景下,贵港警察酒后枪杀孕妇案还是发生了,警察手中的枪支,不仅没能保护人民,反而成了杀害无辜的凶器,这样的警察用枪和枪支管理悲剧,令人极为痛心。而要想从这一悲剧中充分汲取教训、有所救赎,显然不能止于追究当事警察的犯罪责任,更要穷究背后相关管理者的失职渎职责任。张贵峰(湖北 职员)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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