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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从“管理”到“治理”的跨越

2013年11月21日 16:27 来源:江西日报 参与互动(0)

  在社会公共事务领域的治理中,各级政府不要“越俎代庖”,社会组织不能“徒有虚名”,人民群众不是“微不足道”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新的提法,也是公报中的一个亮点。过去我们讲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人民的关系,用得更多的是“管理”一词,现在改称为“治理”,如“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等。从“管理”到“治理”,虽然是一字之差,内涵却十分深刻。我们不妨以“社会治理”为例,来阐释从“管理”到“治理”的变化和跨越。

  从“管理”到“治理”,体现的是社会治理理念的创新。过去,我们强调“社会管理”,其管理主体是单一的,就是政府。现在,我们强调“社会治理”就是要改变这一格局。“社会治理”的主体不再是单一的,而是由多个主体构成。政府是主体,社会组织是主体,人民群众也是主体。从过去的单个主体变为多个主体,多个主体构成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治理体系。这并不是削弱社会治理,而是强化社会治理。这样一来,老百姓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就有了更多的发言权,各级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也将会更加公正和公平。各级干部如果都接受了这个新理念,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怪事也许会减少,社会治理可以更见成效。

  从“管理”到“治理”,反映的是方式的转变。过去的管理方式更多的是自上而下的,而且往往存在“我强你弱、我高你低、我说你听、我管你从”的现象。为什么有的政府部门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呢?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有的政府部门存在“统治和管理”的观念,存在“官老爷”作风,体现在管理方式上就是居高临下、简单生硬。现在,要求我们切实转变方式。社会治理是一个上下互动的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来实施。社会治理的实质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除国防、外交等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之外,大多数涉及民生领域的社会公共事务都应该是由政府、社会和人民群众共同来完成。

  从“管理”到“治理”,折射的是对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的新要求。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的提升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各级政府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二是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应交由社会组织承担。三是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就是要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总之,在社会公共事务领域的治理中,各级政府不要“越俎代庖”,社会组织不能“徒有虚名”,人民群众不是“微不足道”。此外,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拥有更多现代化的知识和本领,才能创造性地开展社会治理工作。(吴兴人)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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