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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日报:最终解释权“归谁”?

2013年12月03日 10:47 来源:河南日报 参与互动(0)

  周末逛街的时候,在一个路口同时收到两份传单,一份是电器商场的促销单,写着满10000元免2000元之类的内容,一份是新开业金店的抽奖单,上写几等奖分别是某某奖品之类。传单不同,右下角却不约而同地出现了一行小字: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这是一个耳熟能详的“霸王条款”了,也是一种存在陷阱的“不平等条约”。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商家规定自身拥有最终解释权,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及对合同条款解释的权利,属违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也表明,含有类似“最终解释权”内容的通知、声明等均属无效。可即便如此,如今商家依然对“最终解释权”念念不忘,甚至有一种近乎本能的占有和垄断欲望。

  垄断“最终解释权”,几乎是一种“传统”。我所听闻的最拉风的实例,来自历史故事。第一个是在陈凯歌的历史影片《荆轲刺秦王》里,秦王嬴政风闻嫪毐想谋反,让樊於期带兵把他抓来,在相邻的城楼间搭一块长长的窄木板,逼他往中间走,嫪毐边颤颤巍巍地在上面挪步,樊於期边传达秦王的问话“王问,二二得几?”嫪毐一脸狐疑,“二二得四!”这时士兵继续把嫪毐往木板中间逼,“王再问,二三得几?”嫪毐疑惑更甚,呢喃道“二三得六啊”,等来的依然是士兵的呵斥,眼看着就要从木板上跌落下来。“王又问,二四得几?”这次嫪毐歪头想了想,略顿,随后挺胸大

  声喊道:“大王说几就是几!”听罢,城楼下的秦王露出了阴险的笑容,哈哈大笑与樊於期扬长而去……连计算公式这样无须证明的公理,都可以有“最终解释权”,将嫪毐对秦王权力心态的微妙把握体现得入木三分。

  第二个是赵高“指鹿为马”的故事。明明是一只鹿,偏偏说成是马,还能得到大家的群声附和,连客观存在,连是非曲直,都有了“解释权”,且被玩弄于股掌之间。

  这么一比较就可以看出,连对公式和是非的定义权、解释权都可以抢占、垄断,而今的一句“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实在是小巫见大巫。只不过这种挥洒霸权的惬意,被继承下来,一直舍不得丢掉而已。日常所见,种种企图垄断“最终解释权”的例子不胜枚举:明明是大范围涨价,非要说成是“结构性涨价”;明明是行政理念和方式出了问题,一出事却往往拿“临时工”、“借调”之类说辞搪塞视听……各种扭曲事实、歪曲真相,以为自己仍然掌握着“最终解释权”。

  如今社会进入信息时代,传播渠道日益

  多元化,信息悬殊日渐改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独立判断和自我认识,那种“我说啥就是啥,我说啥你就得信啥”的时代一去不返了。在今天,二四就是得八,没有别的答案;鹿就是鹿,马就是马,混也混不了。公道自在人心,是非自有公论,不是某张嘴、某句话能把“解释权”给霸占得了的。“最终解释权”在人民手里,且已印在心里,不是传单上那句“自惭形秽”的小字“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就能改变的。(薛世君)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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