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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刹歪招须用狠招

2013年12月05日 10:27 来源: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八项规定出台一年来,各地普遍反映党政机关大吃大喝少了,节俭办事多了;前呼后拥少了,轻车简从多了。然而,记者在一些地区基层采访了解到,在各地严厉监督的高压之下,部分干部职工在办公用房、配备公务车辆、公款费用报销等方面,还存在暗使歪招,打折扣、搞变通等现象。(12月4日《新京报》)

  要求按规定配备公车,就将领导专车、超标车落户到下属学校、医院、企业等机构内躲避检查,有人举报,就说是“临时借用”;禁止公款出游,就来个出外培训;不允许公款吃喝发票报销,就将吃喝发票换成小额购物发票,照吃不误…… 如此种种,都是在打规定的折扣,既是歪招,也是损招,该刹。

  对规定打折扣、搞变通,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具体表现。而这种极其不良的现象,表面上看是一个执行力问题,实质上是对中央规定认识不到位,甚至存在抵触情绪,因为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他们自己的利益,不能再让他们为所欲为,也因而就“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归根到底,是政治态度不端,党性不强,为民理念的缺失。

  古人云:“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如果任对策横行,就会形成一人违纪,众者随之的破窗效应,而铁的纪律是党的生命。故此,对打折扣、搞变通等歪招,须用狠招侍候。一是要发挥群众的火眼金睛作用,形成强大的外围监督。二是坚持有责必问,打折、变通必究。唯有这样,才能维护党纪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张绪才)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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