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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提高火车退票费率不合理也不合法

2013年12月09日 11:23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2014年春运期间,铁路部门对因旅客原因办理车票改签,且改签后车票的乘车日期在2014年1月16日至2月24日期间的,退票时按票面票价的20%核收退票费。“目的在于引导旅客增强购票的计划性,让更多的车票能及时周转到急需的旅客,使宝贵的运力资源得到最大限度利用。”(12月8日《北京晨报》)

  吴应海(江苏教师):虽然20%的退票费会让一些旅客不敢再轻易“占票”,但在一票难求的现实困境下,肯定会有不少旅客自己说服自己:与其买不到票,或去买黄牛的高价票,还不如同时下手,当上“占票”一族。这样一来,“占票”现象绝不会因为高额“退票费”而绝迹,甚至大幅下降的可能性也不大。而占票早退晚退都是收20%的退票费,所以一旦有人占了票,自然就更没了及时退票的积极性。

  晏扬(浙江媒体人):按票价20%收取退票费不仅不合理,而且不合法。2003年1月国家计委出台的《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在最高不得超过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虽然原国家计委早已改名,但《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并没有因此废止,仍有法定效力。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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