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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社会抚养费不能止步于公开总额

2013年12月13日 16:53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必须规范,否则一些执法人员不关心超生,只在乎收钱。征收工作如果变成了“养鱼执法”,那么“制约”也将蜕变为放纵。最终被损害的是计划生育国策的执行效果。

  12月初,江苏省和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相继向社会公布了2012年当地社会抚养费总额。至此,全国已有24个省份公开了去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共计约200亿元。

  一度被忽视的社会抚养费,近期因张艺谋超生、河北邱县超生村民服毒自杀等事件,成为舆论持续关注的焦点。此前,社会上也不断有声音要求各地计生部门公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额及流向。截至目前,24个省份虽是“半推半就”,但也算满足了公众的部分知情权。至今仍以沉默面对呼声的剩余省份,因此显得格外“刺眼”,不知它们的沉默还要保持多久,也不知它们坚守沉默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响应公众要求的24个省份,公布的信息其实也很有限,仅包括去年征收总额,没有计生工作的各项开支情况、相关审计报告等,更没有说明社会抚养费的用途去向。从目前的信息看,全国仅去年的社会抚养费总额就在200亿元之上。如此巨额资金的流向,有关部门如果不能给出合理的交待,公众是不会满意的。“200多亿社会抚养费,究竟抚养了谁?”这样的质疑也不会停止。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开始施行。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从规章制度层面看,社会抚养费的去向是相当清楚的。但现实和“理论”之间却存在巨大距离。据报道,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社会抚养费确实是全部上缴财政,计生委的经费与社会抚养费脱钩。但在一些省份,社会抚养费的大部分都留在县级以下计生部门,主要用于工作人员的激励。正是由于存在“灰色地带”,很多省份才不愿公开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收支信息。

  除了用途说不清,社会抚养费的另一严重问题是,征收标准不一、自由裁量权普遍偏大。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社会事业公共投入,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的计算方式,地方性行政法规未作出具体规定。目前的状况是,在同一地区针对不同收入者和不同的生育情形,征收标准可相差数倍。而不同省份经济发展水平近似地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金额也能产生倍数差异。

  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中,收入高者缴纳较高额是合理差别的体现,并没有违反平等原则。但是,征收单位普遍拥有偏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社会抚养费征缴的弹性过大。征收人员的权力过大且缺少监管,寻租空间由此产生,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过程也成为一些个人或小团体的牟利良机。同时,由于征收标准不一、自由裁量权偏大,还导致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在一些基层单位,普遍存在被截留、挪用、私分问题。

  社会抚养费被定义为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的必要经济制约”。但这种“制约”,必须被置于有效的监管之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必须规范,否则一些执法人员不关心超生,只在乎收钱。征收工作如果变成了“养鱼执法”,那么“制约”也将蜕变为放纵。最终被损害的是计划生育国策的执行效果。

  社会抚养费不能止步于仅公开总额,只有把具体支出明细全面公开,才能有效防止腐败滋生,才能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社会抚养费目前存在的征收不当、使用不透明等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将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和计生国策的声誉,不利于我国人口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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