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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晚报:不应限制社区矫正者的“被采访权”

2013年12月17日 10:00 来源:郑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广东省本月已开始执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其中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普通管理、重点管理、特殊管理的分类管理模式。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采取量化的实时记载扣分,共计二十四项的扣分行为如:擅自接受采访、发表演说的,将一次扣4~5分。考核的分数高低成为对社区矫正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12月16日《南方都市报》)

  社区矫正人员,接受采访要扣分。广东省的这项关于管理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标准,有些出人意料。虽然法律上并没有对采访权以及被采访权作出明确的划分,但实际上,这部分的权利已经包含在《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内。当然,关乎言论表达的自由,自然有着边界和底线。但所谓边界和底线,从来都是以事后的追惩为形式呈现,而绝非所谓的事前设下重重门槛。

  作为社区矫正人员,其所享有的公民基本权利,自然应少于一般公民。具体就现实而言,把社区矫正人员这一群体接受采访的权利都予以“上缴”,这对他们身心矫正工作将构成极大的冲击。毕竟,从社区矫正的定义来看,其核心要义,就在于不与社会隔离,利用社区资源矫正相关人员的负面心理和陋习。广东有关方面把他们关在媒体的大门之外,正是拉开了他们和社会之间的距离。这从表面上看,是令其心中时时有敬畏,但更深层次说,是给他们贴上了标签。所谓重新融入社会,矫正犯罪心理云云,在这样的标签感之下,又谈何顺利进行?

  从法治精神的角度而言,这种用有色眼镜看待人的规定,完全没有法理依据。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能不能接受采访,《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无明文规定。广东省颁布的这个规定,所谓擅自接受采访要扣分云云,显然与上位法精神相抵触。当然,作为实施社区矫正的下级机关,制订一些更加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本无可厚非。但必须厘清的是,关乎规定条款内容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具体到管理社区矫正人员的规章制度,其立法精神,应该是基于一种帮助、感化、激励和诫勉社区人员的心态,而绝非肆意剥夺社区矫正者的正当权利。

  只要知错能改,任何人都应拥有重新回到社会的权利。就社区矫正而言,其管理对象不同于一般的罪犯,通过“矫正”让他们能够从容回归社会,是终极目的。这需要他们自身的努力,也同样离不开管理者的细心教导。“擅自接受采访扣分”,既是对这部分群体的不信任,更是对自身工作的不信任。从舆论监督的角度而论,这还带有某种回避监督的味道。长期以来,社区矫正是舆论关注的盲点。但盲点并不意味着“冷点”。作为司法工作的一部分,社区矫正亦需舆论力量的介入监督。如果仅仅因为一些社区矫正人员接受采访,有可能说出关乎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种种亟待改进之处,就禁止擅自接受采访,这会不会显得这些部门自身架子太大,缺乏直面社会监督的勇气与信心?(晚报评论员 杨兴东)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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