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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运蜜蜂时被蜇身亡 获赔48万余元

2013年12月18日 16:29 来源:合肥晚报 参与互动(0)

  庐江县男子小军(化名)在帮他人运输蜜蜂时,被一只蜜蜂蜇了面部,经抢救无效死亡。记者从庐江县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蜜蜂所有人及雇主赔偿受害人家属48万余元。

  去年4月22日,李某雇小军作为驾驶员,驾驶货车前往六安市马头镇装运蜜蜂至山东蓬莱市。当天下午5时左右,小军与李某驾车来到装运地点。蜜蜂饲养人赵某随即将蜂箱装车。当时,蜂箱门未关闭,蜜蜂呈散飞状态。一只蜜蜂进入驾驶室蜇伤小军的左面颊部,当即致小军呕吐、昏迷。赵某、李某等迅速将小军送至六安市人民医院抢救。不幸的是,小军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六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军系遭蜂蜇后引起过敏性休克而死亡。

  由于父亲早逝,小军和母亲相依为命,小军不幸身亡,让其母亲悲痛欲绝。一纸诉状将雇主李某、蜜蜂所有人赵某告上法庭。庭审时,雇主李某辩称,他不是蜜蜂的饲养人、管理人,不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赵某则称,事发前一天,他已经与林某、隋某达成蜜蜂买卖合同,将全部190箱蜜蜂卖与他们。蜜蜂的所有权、管理权已经转移,所以,本案应该由林某、隋某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两被告都认为,小军是过敏性休克死亡,这与个体体质差异有关。因为单只蜜蜂的毒素对绝大部分正常体质的人不足以致命,小军自身特殊体质加重了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作为蜜蜂饲养人,虽然与他人达成了蜜蜂买卖合同,但事发时,蜜蜂的所有权尚未转移。同时,赵某负有管理蜜蜂的职责,但却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对小军的死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法院酌定承担60%的赔偿比例。雇主李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能给小军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也有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其承担15%的赔偿。同时,法院认为,小军在蜂箱装车过程中未听从他人告诫,加之自身的特殊体质,法院酌定其承担25%的赔偿比例。

  据此,法院判决蜜蜂所有人及雇主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48万余元。(本报记者 李后祥)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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