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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明年起严管政府采购投标行为 金额达30万需报批

2013年12月23日 10:33 来源:厦门日报 参与互动(0)

  市财政局近日出台《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指引及招标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对我市政府采购规程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严管采购中的投标行为。

  该补充规定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上周末,市采购办副主任林日清到“处长在线访谈”栏目与网友交流,他表示,我市是国内最早提出大宗货物政府采购理念并付诸实施的城市,这种采购模式面向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至11月,全市共完成政府采购项目预算40.46亿元,实际采购金额36.33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0.21%。

  采购金额达30万即需报批

  网友“我是安吉拉”:外地供应商想参加厦门的政府采购项目,是不是需要先注册供应商信息才能看到项目招标信息?

  林日清:不需要注册供应商信息,直接登录厦门市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都能看到招标信息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网友“海阔天空”:集中采购目录里没有的,我们单位需要报政府采购吗?

  林日清:如果是没有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是如果达到限额标准(30万元)的,就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要按政府采购规定报批。

  样品评分采取评“暗标”方式

  网友“丰富感”: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那如何进行评分?

  林日清: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规定样品评分采取评暗标方式,对参与投标的样品应隐去投标供应商名称、投标产品制造商名称、品牌型号及其他可能泄露供应商信息的标志、符号等,采用编号的方式进行评审。

  网友“呛呛独行”:新规对串通投标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林日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并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供应商犯罪档案三年内可查

  网友“江南樵夫”:听说现在对供应商有进行犯罪记录查询,请问具体有哪些规定?

  林日清: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与厦门市财政局协商决定,对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大宗货物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候选供应商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经查询3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将取消政府采购中标资格。(本报记者 陈泥)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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