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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购买法院拍卖车将无需摇号获指标

2014年01月04日 03:14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自今年1月1日起,《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已经开始施行。今年实施细则与2012年年初生效的实施细则相比,增加了关于司法拍卖车辆的内容。拥有购车摇号资格的人,将有望避开“摇号难”,通过司法拍卖同时得到车和车牌。

  市高院表示,目前正在加班加点制定细则过程中。

  昌平法院执行庭认为,新细则实施后,将出现一段时间的竞拍热,并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院执行难的困境,新一轮的“竞拍热”不可避免,目前正在等待市高院出台细则,再组织车辆拍卖活动。

  新规明确规定,因本市法院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参加竞拍的“竞买人”只须符合“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条件”而不再要求是“已取得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与2012年初施行的实施细则比较来看,当年的实施细则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要求取得购车指标的人才可参加拍卖,而实际上,有购车指标的人基本都会考虑购买新车,并不会竞拍这些可能需要修理的旧车。

  因此,“本市法院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就成为除了“摇号”之外另一条获得购车资格的途径。大量“久摇不中”的“刚需们”将涌入参与司法拍卖的渠道当中,这也必然引起新一轮的“竞拍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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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第33条规定,“因本市法院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买人须符合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条件,竞拍成功后买受人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因此获得更新指标。”

  ◎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该细则在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第3条中,明确规定:修订完善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的小客车指标管理问题,为防止极个别人利用法院判决等骗取小客车指标,《实施细则》修订完善后的条款明确了:“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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