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公车私用的边界需法律厘清
21日,媒体曝光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秘书处处长傅贤达几乎每个周末开着公车去打高尔夫球,引发公众哗然。记者联系上傅贤达本人,其承认私用公车,表示开公车去打高尔夫确实不对,不过自己并未违法,因为没有规定说公车该怎么用。深圳市纪委21日回应,已责成当事人所在单位立即调查,核实后上报市纪委。(1月22日南方都市报)
明明公车私用,却还振振有词,这样的轻慢态度显然是公众不能接受的。尽管不喜欢这位处长的解释,但必须承认,他说出了一句实话——公车私用的法律定性并不明晰。这就意味着,即便公车私用的事实被发现、曝光,所能作出的处罚也只是党纪、政纪处分。
何谓公车?公车指用于公务的车。何谓公车私用,公车私用就是将公车用在了公务之外的用途。无论公务的含义多么复杂,也无论私用的情形多么巧妙,只要想弄清楚,就一定能搞清一种行为到底是不是公车私用。当然,公车私用的边界十分清晰,并不意味着人们就会自觉地抵制、排斥、放弃公车私用,严格地遵守公车公用的原则和制度。此时,边界靠什么厘清和坚守呢?道德觉悟靠不住时,只能靠刚性的制度。
如果公车私用被清晰地界定为违法行为,公车私用的成本必然提高,公车私用的行为必然减少,这是一个顺理成章的事情。而公车私用的确性质严重,它不仅败坏社会风气,助长官僚习气,而且还直接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浪费,它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间接地侵占国家财产。既然如此,为何不对公车私用“上纲上线”呢?把这种行为明确地定位为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相信就没有多少人敢再公车私用了。(乾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