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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雇用童工被罚2万 不服处罚告上法庭败诉

2014年02月17日 10:37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用人单位不服人社局处罚告上法庭

  不满16岁的庞某来到鹤山一家工厂打工赚钱,在连续两个月单位扣留其工资后,庞某选择了报警,其雇主何某因招用童工被处罚2万元。对于人社部门的处罚,何某不服,将鹤山人社局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查明,庞某属于招用童工,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认为被告鹤山市人社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正确,并予以支持。

  去年12月20日,蓬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何某诉被告鹤山市人社局、第三人庞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一案,这是该院在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以来审理的首宗集中管辖的行政案件。

  鹤山人社局以何某经营的汽车美容中心招用童工,决定处罚其2万元。对此,何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何某表示,庞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来到其经营的汽车美容中心应聘。何某说,在招用时,庞某与其父亲多次强调其已满18周岁,双方还签订了《劳动证明合同》予以证实。在第一次发工资时,何某要求庞某提供身份证,根据身份证显示,庞某的出生日期为1995年8月12日,属于成年人,他还写下“保证1995年的身份证真实有效”的证明。

  何某认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已尽谨慎审查义务,是庞某为达到被招用的目的,以各种借口隐瞒真实年龄,作虚假证明并提供虚假身份证。何某称,用人单位既不存在使用童工的故意,也不存在过失责任,处罚是错误的,应该撤销。何某称,在去年6月23日庞某离职的那天,自己不仅结清了庞某的工资,还借了1万元给庞某为其母亲治病。

  法院判决:

  用人单位雇童工属实

  对于庞某身份的焦点问题,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庞某提交的身份证时间上存在出入,一说是在招工时就提交,一说是在第一次发工资时提交,前后不一致。

  法院认为,雇主何某还提供收据称,其借了庞某1万元,这明显不符合常理。相反,庞某称其曾在入职时候签过两张空白的收据,比较符合庞某当时继续工作赚钱的情景。

  法院审理认为,庞某在应聘工作时不满16周岁,属于童工,用人单位在没有认真核对身份情况下,予以招用,属于使用童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因此,被告鹤山市人社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法院予以支持。(记者陈杰 通讯员阮锦平、董永文)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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