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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恋情受阻为报复强奸准岳母 获刑四年零一个月

2014年02月19日 09:42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因犯强奸罪,男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

  一男子因不满“准丈母娘”反对女儿与自己一起,怀恨在心,将“准丈母娘”深夜骗出后强奸。近日,泸州市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荒唐强奸案,被告人李剑(化名)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

  案件 未来丈母娘阻挠恋情 男子愤而产生报复念头

  30岁的李剑(化名)与女友黄英(化名)认识多年,两人感情较好。在同居的四年中,他们育有一女,原本早就打算结婚的他们,曾因黄英母亲张春菊(化名)的长期反对迟迟无果。面对“准丈母娘”的百般刁难,李剑开始很忍让,但张春菊的态度却一直未曾改变。之后,李剑的心态开始发生变化,开始有了报复张春菊的想法。

  去年4月,张春菊来到李剑的住处照顾女儿黄英。某天晚上10时许,李剑以外出帮忙搬轮胎为由,将张春菊骗至乡下的一间旧厂房内,李剑采取了持刀、语言威胁、光纤线捆绑的方式对张春菊进行报复。

  判决 报复过程中变本加厉 强奸女友母亲最终获刑

  在此过程中,被报复冲昏头脑的李剑打起了岳母的主意,随后他不顾张春菊的反对,采用殴打、捆绑、语言威胁的方式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张春菊在亲人的陪同下报警,李剑随即被警方迅速抓获。

  近日,泸县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剑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持刀、捆绑、殴打、语言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张春菊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法律,构成强奸罪。

  鉴于李剑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妇女的性自由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剑以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罗永霞 记者龙沁怡)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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