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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腐败窝案暴露问题:减刑、假释岂能明码标价

2014年02月20日 17:28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以“保外就医”名义减少或躲避牢狱之困相关报道一经披露,立刻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据知情司法人士介绍,相比之下,个别监狱干警徇私舞弊为服刑人员办理减刑、假释的腐败案件更加隐蔽,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影响更为恶劣。

  安徽29名狱警腐败窝案暴露监狱刑罚执行黑幕

  去年,安徽省检察机关依法查处了安徽省监狱管理局九成监狱管理分局职务犯罪系列窝案,包括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两任主要领导在内的29名监狱干警被立案查处,涉案干警陆续被法院做出有罪判决。据办案人员介绍,对监狱系统关于刑罚执行的腐败案件应予关注。在被立案查处的29名监狱干警中,涉及在刑罚执行方面徇私干警就有11人,他们为近百名服刑人员在调换工种、评劳动积极分子、申报减刑和假释等方面给予关照,谋取不法利益。

  据安庆市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经查,服刑犯张某为了达到提前出狱的目的,他通过亲朋在外对干警公关,同时利用探视机会夹带金钱,在监狱内对干警进行行贿。从2007年上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时任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泊湖监区第三分监区干部刘某,先后8次收受张某及其亲朋现金2.4万元,刘某为帮助张某达到假释条件,将其调换到计分分值高的岗位,并在计分考核中违规为张某加分,使张某获得表扬,提前达到假释条件。

  在监狱申报减刑和假释,有一定的比例限制。而能否申报减刑或假释,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确定。为此,张某亲友委托芜湖市民叶某,与时任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泊湖监区副教导员的卫某取得联系,2009年上半年,叶某先后送给卫某现金8000元和黄金项链一条。在卫某的帮助下,张某获得申报假释的机会,并于2009年7月被假释。

  除了帮助张某办理假释,刘某还先后收受其他9名服刑犯贿赂,卫某收受其他13名服刑犯贿赂,给予他们调换工种、办理假释等关照。

  安庆市检察院以此为突破口,深入调查,从而撕开了九成监狱隐藏的巨大腐败黑幕,29名干警被立案查处,犯罪领域涉及刑罚执行、干部任免、企业经营管理和工程项目建设等方面。

  减刑、假释明码标价 买卖“票”“菜”难监管

  安徽一位办理过多起监狱腐败案的检察官介绍,我国现行的减刑、假释条件是“积分制”,即根据服刑人员的劳动表现、思想教育表现等进行评分,此外还有表扬、记功、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等各种奖励,服刑人员的“个人积分”达到相应标准,即可申报减刑、假释。

  按照规定办理减刑、假释的流程相当严格,由管教干部申报,分监区、监区、监狱逐级审批,驻监检察官审查。但一些监狱管教干部利用评分的“灵活性”,以调换到“活轻、分高”的工种、或是否申报等方式实现权力寻租,而驻监检察官很难做到全程、全时监控。

  在已查处的监狱腐败窝案中,竟然出现了“卖票”“卖菜”现象。在决定是否给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时,监狱中层干部有投票权,竟有人明码标价卖给犯人,此为“卖票”。一些服刑人员想改善伙食,其亲属将钱打入管教干部账户,管教干部从外面买一些熟食带进监狱,加价几倍卖给服刑人员“开小灶”,此为“卖菜”。

  监狱减刑、假释腐败案件比较隐蔽,且行贿的服刑人员出狱后因担心再被收监,不愿承认,给查处带来难度。

  相对来说,保外就医方面的腐败案件较少。根据现行规定,保外就医人员,首先由监狱内医院初步鉴定,再经省级以上医院鉴定,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省级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审查。涉及多个部门,一般很难作假。

  给减刑、假释“黑屋”打开天窗

  “监狱执法腐败是个顽症,必须加强监督。”安徽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小群说,对于服刑人员的减刑和假释,提起建议权掌握在监狱干部手里,群众和舆论监督不易进行,驻监所机关同样监督不易。

  李小群解释说,一方面驻监狱检察机关很难做到全方位全时监督,另外不少犯人认为自己的“身家性命”掌握在别人手中,一般绝不敢向检察官反映问题。

  在制度的顶层设计方面,针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审理程序透明度不够高、“重罪多减、轻罪少减”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问题,明确要求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使刑罚的执行具有更高公信力。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在今年1月份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表示,要深化狱务公开,进一步健全完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依法公开制度。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化狱务公开,畅通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式,完善符合监狱工作特点的狱务公开工作机制。

  司法部有关人士表示,狱务公开是把监狱的工作能够公开的事项向罪犯和社会公开。公开主要包括两个内容和两个方面。一是指事关罪犯服刑的有关内容,如罪犯在监狱里的权利义务,其考核、奖惩、假释、保外就医等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考核的结果都要公开;二是监狱管理工作公开,监狱如何管理,怎样教育,怎样安排罪犯的生活、劳动等内容都要公开。两方面的公开,是指要把这些公开的内容向罪犯和罪犯的家属、社会公开。同时调整公开的方式,从最初的张榜、上墙等向更多的现代化、信息化手段转变,便于社会了解和监督。(“中国网事”记者王圣志 徐海涛 梁强)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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